首先要先办理产权证,之后才可以进行过户。过户的手续并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产权证,就可以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了。问: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答: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但是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不可以买卖,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不动产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产权效力。
拆迁安置商铺能否转让经营
拆迁安置的商铺能转让经营,只要该商铺取得了产权证。如果未取得产权证,则不可以转让。法律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转让房产必须要取得产权证。
拆迁安置房离婚后如何过户
首先要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过户的手续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税费缴纳凭证、还有房产证,就可以去过户了。问:拆迁安置房可以办理房产证吗?答:拆迁安置房可以办理房产证。安置房就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规划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所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商品房一样,安置房也有房产证,同样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办理。
单位拆迁安置房如何过户
首先要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之后才可以进行过户。过户的手续并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就可以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了。问: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吗?答: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一般有效,除非涉及无效情形。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房屋拆迁安置房如何过户
首先要先给安置房办理产权证,然后办理过户手续的当事人带上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产权证,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即可。问: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哪些?答: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以下这些:(一)产权调换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二)作价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三)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作价补偿,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时,以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达成协议后,但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或某一方出现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采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解决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
拆迁安置房如何给子女过户
拆迁安置房过户给子女的方式有两种,不过不管是哪一种都要先取得产权证,才可以过户:第一种是以出让的方式办理房产过户。这种房产过户方式是一种买卖关系,父母是卖方,儿女是买方,要按照交易的程序去办理。第二种房产过户方法是以赠与的方式办理房产过户。先由父母同子女到公证部门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办理房屋评估作价和房屋鉴定,最后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公证书、评估材料、鉴定材料、房产证等有关证件,办理赠与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一是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二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需要看到拆迁协议,才能确定拆迁是否合法,以及能索要哪些赔偿。三是拆除非住房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也将得到补偿: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据此,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最起码应当是价值相当的房屋,虽然置换门面房没有明确的强制规定,但根据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都与补偿有关,因此征收方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都应当与被拆迁房屋对等,所以原则上拆除门面房应当置换门面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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