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近日省政府专门下发了《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提高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8000元;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9000元。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四舍五入)。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7000元。被征地单位农民人数已全部安置的村组,征收农用地的,按每亩34000元的标准计算安置补助费。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暂按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耕地按每亩1300元标准给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本标准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1〕10号)同时作废。
法律分析:海门街道共承担17个搬迁项目和16个历年结转项目,其中新项目有17个地块,涉及搬迁住户1151户,搬迁企业、门面71家,搬迁面积54.2万平方米;历年结转项目16个地块,涉及搬迁住户390户,搬迁企业、门面28家,搬迁面积24.21万平方米。
法律依据:《2021年海门城区房屋征收计划》海门街道共承担17个搬迁项目和16个历年结转项目,其中新项目有17个地块,涉及搬迁住户1151户,搬迁企业、门面71家,搬迁面积54.2万平方米;历年结转项目16个地块,涉及搬迁住户390户,搬迁企业、门面28家,搬迁面积24.21万平方米。
法律分析:(一)迁建安置地基为(130-150)平方米/个,每户可选择一个宅基地,原房占地面积超出部门按(30-50)元/平方米补差。不足部门按(150-300)元/平方米补差。2)房屋重建成本价(1)房屋根据结构不同一般(200-800)元/立方米(2)装修补偿一般(50-100)元/立方米(3)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围墙、水池、圈舍、厕所等,补偿一般(30-200)元/立方米(4)附属设施如照明、自来水设施等一般(500-600)元/户。(二)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 宅基地地价1)房屋重建成本价(1)房屋根据结构不同一般(200-800)元/立方米(2)装修补偿一般(50-100)元/立方米(3)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围墙、水池、圈舍、厕所等补偿一般(30-200)元/立方米(4)附属设施如照明、自来水设施等一般(500-600)元/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主观: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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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江苏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江苏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5最新消息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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