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较为凌乱的农村房屋拆迁,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因交通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时,已有一套相对完善健全的补偿规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与补偿相关的原则性规定如下:
1.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2.“先补偿、后搬迁”;
3.补偿“3+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政策性的补助和奖励,前面3项为法定,最后1项则视具体情况而或有或无。
4.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其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即“1:1”为基础的法规依据,或者叫“征一还一”)
5.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中即涵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但对房屋之外的已经登记的院落、空地的使用权价值也应当予以补偿;
6.无证房屋、住改非房屋的补偿视其调查、确认和处置情况而与有证房屋、未改变过规划用途的房屋而有所差异,具体要看涉案项目的补偿方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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