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里与原规定的变化有两点:其一,强调传票传唤,而不能是电话、口头等其他方式的传唤。传票就意味着要依法送达当事人,并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送达回证。其二,将“两次”的规定删去,客观上提高了诉讼效率。“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和“视为申请撤诉”区别不大,但更强调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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