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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工程“高大上”,在明律师对症下药提补偿

摘要:位于河南中部的曹魏之都许昌因为其优越的交通位置成为多条高铁的必经之地。
高铁工程“高大上”,在明律师对症下药提补偿

案情介绍:位于河南中部的曹魏之都许昌因为其优越的交通位置成为多条高铁的必经之地。2016年6月许昌市某县某村村民刘先生被政府告知,因修建高铁,其享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面临被拆迁。支持高速铁路建设是每个公民都会有的觉悟,刘先生也明白这个道理,但是拆迁补偿款却极不合理。按照政府给的补偿标准,就是在许昌郊区也买不到房。政府采用各种手段不断施压,刘先生每天坐卧不安,无所适从,感觉天要塌下来。如果拿着补偿款走人,一家老小五六口人住房问题都解决不了,难道去睡大街不成。刘先生不知跟征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谈了多少话,吵了多少架,软硬兼施,但是毫无作用。在其走投无路之际,才想到向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寻求帮助。经多方查询了解,他找到了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黄晓丽代理案件。


黄晓丽律师接手案件后,及时启动相应的维权程序,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展开。但正如黄律师所料,刘先生房屋所在地的高铁项目虽然没有进行相应的土地征收手续,但是已经获得先行用地的批准。“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通过对大量政府回复信息的仔细核对甄别研究,细心的黄律师发现刘先生的房屋并不在高铁项目先行用地批准的范围内,这就掌握了当地政府没有合法手续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实属严重违法的“铁证”。


接着黄律师又有针对性的提起土地违法查处程序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因为前期证据收集的充分,政府最终迫于压力,主动联系刘先生希望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刘先生听从律师的建议,接受和政府方和解邀请并就补偿达成协议。刘先生一家最终获得了满意的补偿款并分配新的宅基地作为补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个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于高铁项目用地的审批手续,现在通行的做法是进行先行用地审批,其法律依据是《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其中规定对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先行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影响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经报部同意后,可以先期动工建设,但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善用地报批手续。高铁项目作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土地征收手续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先行用地,客观上对被征收人权益的维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案中黄晓丽律师运用自己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揭露了政府“少批多占”的违法行为,进而在颇为艰难的先行用地案件中找出了突破口,顺利搭建了协商平台。


“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侧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祝愿广大被征收人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律师“大医”,早日脱离征收拆迁之苦,过上安定幸福生活。而大量的“先行用地”部门规章与土地征收领域实际无法可依的局面,也亟待新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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