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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子女就不该享有拆迁安置补偿么?

摘要:首先,对超生子女父母的行政处罚,与子女本人无关。因为违法生育的是其父母,被超生的子女本身并没有过错,其作为平等人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不能因为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
超生子女就不该享有拆迁安置补偿么?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前妻离婚后,带着女儿和现在的妻子结婚,又生育了两子,一家人的户口均登记在了同一户口薄上。

  2019年,因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张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拆迁范围内。根据当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拆迁安置补偿是以户为单位进行,但是拆迁部门却以张先生的小儿子是超生子女,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拒绝分配给其小儿子安置住房和拆迁补偿款。

  张先生对此非常不满,认为拆迁部门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随后张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委托我们为其维权。

  【在明案例解读】

  首先,对超生子女父母的行政处罚,与子女本人无关。因为违法生育的是其父母,被超生的子女本身并没有过错,其作为平等人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不能因为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

  我国《宪法》第33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此,作为我国公民,超生子女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能因为超生子女的身份而歧视他们或者剥夺、限制他们的合法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宗旨及有关政策规定可知,土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利益分配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始取得,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涉及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不能因超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而剥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上,只要符合条件,应当与其他人员平等对待。

  本案中,张先生的小儿子从出生就自然取得了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应当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有权利也有资格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其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不应被剥夺。

  拆迁部门以张先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为由,拒绝为其分配安置住房和拆迁补偿款的做法于法无据,且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在明律师点拨】:

  超生子女和其他公民一样,应当平等地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对于非法限制或剥夺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违法,构成侵权的,还有权请求判令有关单位或人员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33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5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16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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