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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申请被当做信访处理,且对查处部门作出的答复不满,该如何救济?

摘要:征地拆迁中,往往存在未批先征、未批先占、违法施工等违法行为,针对此类涉嫌违法的行为,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查处部门提起查处申请,以防止此类违法行为的肆意扩张。
查处申请被当做信访处理,且对查处部门作出的答复不满,该如何救济?

  征地拆迁中,往往存在未批先征、未批先占、违法施工等违法行为,针对此类涉嫌违法的行为,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查处部门提起查处申请,以防止此类违法行为的肆意扩张。

  然而,在实践中,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往往会被当成信访举报处理,进而被转入信访举报部门并由相关部门依据信访条例作出信访答复。但根据法律规定,信访答复是不可复议或者诉讼的,若对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查处答复不服,又将如何行使救济权利呢?

  案件介绍

  当事人的承包地被占用,其通过邮寄《查处申请书》的形式向陕西省司法厅提起查处申请,要求对宁强县人民政府占用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后,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将该查处申请书按照举报信处理转交至汉中市自然资源局核查处理,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向当事人出具《告知书》,认为宁强县燕子砭镇移民搬迁安置点的建设用地审批合规。

  对于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这份《告知书》,当事人表示不服,并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告知书。

  一审法院以该告知书为信访回复不属于受案范围,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又以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对与其不具有上下级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的占地行为的查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告知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请求。

  随后,当事人继续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最终当事人的请求得到支持,陕西省高院作出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受理本案。

  法律要点

  一、按照信访程序作出的查处回复是否属于信访回复?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据此可知,公民的申请是否属于信访事项,应当通过其特定申请和相应制度进行审查判断,信访是信访人向人民政府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就信访的受理范围而言,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争议,不属于信访的受理范围。

  另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厅发〔2015〕35号《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亦规定了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用地行为,属于区县国土部门应当依职权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范围,据此,这类查处申请亦不属于信访事项的范围。

  以本案为例,当事人因自己的承包地被占用进而提起的查处申请,属于依照《土地管理法》要求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转交给汉中市自然资源局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告知书》,也是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关于级别管辖和移送管辖的规定转送的,因此,涉案告知书属于当事人要求查处部门履行查处职责而作出的回复,而非信访回复。

  二、查处部门对与其不具有上下级关系的行政机关的占地、施工等行为进行查处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既包括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也包括土地管理部门对地方政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土地违法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

  最后,邓青锋督导律师团队提醒大家:遇到征地拆迁,要及时咨询具有征地拆迁办案经验的、专业的律师,及时了解拆迁方、征收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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