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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征收新情况大汇总:这些变化将影响你的征收补偿

摘要:导读:2018年已过去了2个月,虽如在明律师此前所言,征地拆迁领域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并无重大修改、变化,但仍有一些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了全新的调整,同时也迎来全新的代表性判例。
2018征收新情况大汇总:这些变化将影响你的征收补偿

导读:2018年已过去了2个月,虽如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此前所言,征地拆迁领域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并无重大修改、变化,但仍有一些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了全新的调整,同时也迎来全新的代表性判例。这些政策、规范、判例层面的“小”变化在实践中的影响可不一定小,广大被征收人还是要有所归纳整理,以更好的根据新变化调整自己的维权策略,进而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那么,究竟有哪些新情况值得被征收人关注呢?征收维权又因此而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


变化体现一:“推定”拆迁实施主体成裁判主流


事实上,在2017年的诸多确认拆迁行为违法的征收维权诉讼案件中,各级、各地区的法院已开始较为普遍的适用“推定”拆迁实施主体的判决理由,进而根据被征收人所能提供的基础性证据来推定县、乡政府系拆迁行为的实施者。这一“推定”方式的普遍适用无疑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之规定,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在这里,违法拆迁的“事实根据”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就是一个很大的现实困难。在明律师认为,通过现有的“推定”拆迁实施主体的案例可知,被征收人负有提供事实根据的基础性举证义务,如通过征收决定公告,与征收项目有关的其他通知性文件,地方媒体的新闻报道,拆迁现场的照片、录像,拆迁前后与征收方人员沟通的电话、谈话录音等等证据来初步证明房屋遭拆迁系县、乡政府组织实施。一般而言,这些证据也需要形成一定的“证据锁链”,虽不至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步,但至少要能够基本使人确信拆迁行为系政府所为。只有这样,法院才会依法进行前述“推定”,否定政府提出的“被征收人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涉案拆迁系我机关所为”“我机关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某一拆迁行为”这样的意见。


变化体现二:室内物品遭埋压毁损,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仍然坚持适用这一老规定来要求被征收人一方对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完全不顾新《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倒置”规定。这也使得这类案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较大困难。


对此,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明文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遭违法拆迁后室内埋压物品的赔偿问题,其举证责任明确由被告即违法行政的政府承担。但作为原告的被征收人也不能“闲着”,而是要积极、充分的提供受损害物品的价值的证据。例如,墙上挂着的一幅画,如果被征收人主张系价值10万元一平尺的名家之作,那么仅仅凭借照片、录像为证恐怕是不够的,还需要提供证明这幅作品确系名家之作的其他证据,如拍卖的交易凭证、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等等。证据越充分、具体,越有利于法官的“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无疑,新规的价值取向、指引作用是积极的,但被征收人所需要做的仍然要坚决落实,才能充分运用新规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


变化体现三:征地报批前后,信息必须全面公开


2017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发布,对重大建设项目所涉征收土地信息的全面依法公开做了更为明确、清晰的罗列,为被征收人知情权、监督权的落实增添了一重保障。结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被征收人要申请信息公开,全面审查涉案征收项目的法律情况将会更加便捷、得力。


(详见推文《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征地报批前后,信息必须全公开》)


变化体现四: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出新规,申请土地违法查处须重视


2018年1月2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出台,并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实践中,当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项目出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审批”“以租代征”等违法情形时,被征地农民通过向县国土局申请土地违法查处的方式维权是十分重要的维权举措。以往,这一维权路途并不顺畅,大多数情况下国土部门都对被征收人的申请材料置之不理,或直接转交给信访部门作为信访事项办理,进而变得杳无音信。《规定》的出台明确了这类查处行为的法律性质,“交信访处理”的搪塞之道有望成为历史。


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论国土资源部门理不理,该申请时一定要坚决申请。


(详见推文《重磅!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又出新规,土地违法查处有人管了!》)


变化体现五: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罕见连续发文,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径,非法拆迁类行为被作为典型案例曝光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年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罕见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立即停止一切违法活动,并于3月1日前主动投案自由、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否则将依法从严惩处。同日,人民日报报道的江苏徐州中院对陶磊、陶帅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案二审判决中,明确提及了涉案人员“非法拆迁行为导致当地某村村民51户200余人长达6年没有居所”的犯罪事实,标志着针对涉黑非法拆迁行径的打击开启了新阶段,迎来了新纪元。


(详见推文《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通告:非法拆迁等领域黑恶势力,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启 拆迁领域“不明身份人员”该有人管管了!》)


变化体现六:许水云案判决有望“移动群山”,全面赔偿原则得以确立


由在明所杨在明、周涛律师代理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当庭宣判,判决确立了政府违法拆迁后的国家赔偿必须是全面赔偿,即“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所应得到的补偿”,明确了“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违法征收拆迁案件裁判原则,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性影响。


事实上,类似于“许水云案”的判决此前就曾在各地法院的同类国家赔偿案件中出现过。这些裁判的一个突出共同特点,在于充分考虑了从被征收人房屋遭违法拆迁到判决作出这期间房地产价格变化的因素,确保被征收人能够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获得补偿权益受损所应有的救济,同时给予违法行政的政府以教训和惩戒。“许水云案”详实的理由、法律适用论述堪称此类案件的“集大成者”,将成为今后同类型案件裁判标准、原则的重要依据。这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无疑是重大福音,也是我们在2018年及以后的征收维权中所必须关注、分析、运用的一大要点。


(详见推文《在明律师代理的最高院胜诉案例入选“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前述6方面“新情况”从总体而言都是有利于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的。但具体到某一个案中效果、影响如何,则完全要靠被征收人、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共同努力行动。若被征收人不能对这些利好情势加以充分运用,那么“利好”也就难以真正落地、实现,再满意的补偿也只能是别人家的补偿。在明律师愿在2018年的维权实践中与广大被征收人一道,向着“和谐征收”的目标继续坚实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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