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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旧村改造案例:两轮胜诉,阻却村委会自主搬迁

摘要:村委会旧村改造、村委会自主搬迁,这两个名词现如今对很多人都不陌生。村委会村域自治,在不少追求土地红利、苦于征地审批严且慢的地方悄然走红。这种降低法定征收门槛的拆迁模式,被征收人应当如何应对呢?
河南省旧村改造案例:两轮胜诉,阻却村委会自主搬迁

【导读】


村委会旧村改造、村委会自主搬迁,这两个名词现如今对很多人都不陌生。村委会村域自治,在不少追求土地红利、苦于征地审批严且慢的地方悄然走红。这种降低法定征收门槛的拆迁模式,被征收人应当如何应对呢?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自治区圃田乡某村的海先生,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长达25年的《联营协议》,取得了面积达7.25亩的一宗土地。后,海先生在这宗土地上起了楼,建筑总面积近5000平米,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办起了方圆十里皆知的厂房进行经营。


2015年,“旧村改造”的风刮到了海先生所在的村庄,村委会提出要“自主搬迁”,并挨家挨户做起了动员工作。大部分村民签了简单的协议,从几辈人居住的老房中搬离,只有海先生和子女们,对这场村委会“自主搬迁”的正当性打了问号,拒绝搬离。但很快,海先生听村里的老朋友透露,村委会可能直接强行拆除他的“大宅”,先拆后谈。


为了守住家业,海先生和子女们合计,要请最好的律师来保卫家园。经多方打听,海先生根据孩子熟人的推荐,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黄艳律师。


【律师办案】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杨念平律师黄艳律师经分析案情、查阅地方性规定,拟定了三项办案方略:


策略一:寻求公安机关财产保护


承办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了对当事人财产进行保护的申请,以抵御非法拆迁房屋的风险。近年来,公安部多次发文强化公安机关严格履职。尤其是在没有县级以上政府参与的自主搬迁中,公安机关依法介入、组织违法拆迁的可能性及力度都较理想。本案中,保护申请发出后,鹤唳风声归于平静。


策略二:自主搬迁所涉村务公开


在第二个办案方略的选择上,黄艳律师决定针对村委会自主搬迁的核心入手,遂拟定了一份《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村委会就自主搬迁事项形成的村民会议决定、乡政府审批同意意见、补偿安置资金来源等关键事项予以书面公开。一如承办律师所料,村委会并不进行答复。遂,一封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提交到了圃田乡人民政府。不过,这一封申请仍旧坐了“冷板凳”。


2016年2月,黄艳律师指导海先生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乡政府履行督促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因事实清楚,2016年7月,该起诉得到了二七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策略三: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鉴于村委会搬迁是经过了乡政府批准同意的,在村委会拆迁的“法子”失效的情况下,乡政府拆违往往会作为替代方案跟上,两位律师决定先发制人。2015年11月下旬,海先生将准备详尽的《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邮寄给了乡政府,请求为近5000平米的“大宅”补充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将拆违遏制在“摇篮”里。不过,乡政府对这份申请未予理会。


2016年6月下旬,黄艳律师指导海先生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乡政府不作为违法。被推上被告席的乡政府答辩称,其并不具有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并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称县级政府才是职能机关。并且,乡政府还以海先生2005年建房未经审批为由辩称涉案建筑系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


2016年9月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庭前充分准备,这场庭审很快就分了伯仲:一方面,原告方摆出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河南省建制镇“一书两证”和乡、村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等多条法规,均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当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再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一方面,黄艳律师在举证质证环节对被告方进行了发问,要求乡政府向法庭明确什么时间编制的圃田乡集镇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某村村庄建设规划。被告方表示不清楚,这正中原告方下怀——尚且没有乡村规划,何来违反乡村规划构成违法建筑?!


2016年12月,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乡政府对于原告提出的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置原告申请,构成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


两个诉讼判决下来,最终阻却了村委会要求海先生自主搬迁的脚步。


【案件点评】


在办理各类房屋征收、搬迁案件中,巧用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履行申请大有学问。今日之中国,三令五申法治政府,各地推行“权力清单”,要求禀赋各项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不得推诿、不得转嫁。当委托人想要获取征收项目的相关政务信息、公务信息,或是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其他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定职责时,无不牵扯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能,一旦“为官不为”,便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请求司法机关为权利实现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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