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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后却被闲置,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收回吗?

摘要:对于无故闲置土地的,法律设定了一些罚则,严重的就要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且是无偿的,这对于建设单位无疑是一种惩罚机制,也是对有限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
土地征收后却被闲置,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收回吗?

  江西省天云市乐水村土地在2018年因为天云市产业园区项目实施,被纳入了搬迁范围。该项目一期占地700余亩,在项目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之前,建设单位便与乐水村村集体签订了补偿协议,村集体再与村民户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下发了补偿款,之后项目如火如荼的推进。

  六七个月之后,项目终于取得了《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算是“补正”了征地手续。然而该村仍有不少村民未签订补偿协议,搬迁未成,已征占土地和未征占土地零星交错,再加上招商问题,项目占用了500多亩之后,还有100多亩就此闲置下来。

  这一闲置就是三年多,2021年年中的时候,建设单位开始陆续进行闲置土地的复耕,为此不知投入了多少资金,截止到2022年3月份,闲置土地仍在复耕过程中。(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抛开前期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而征收的情况不谈,对于这种征地后闲置的土地如何处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一起来了解了解!

  1、政府、政府有关部门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可以延长动工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置换土地、有偿收回等。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

  经审核属实的,可以协商采用以下处置方式: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其他处置方式。可见,对于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迟延开发,建设单位是有不同渠道的补偿或补救方法的。

  2、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征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见,对于无故闲置土地的,法律设定了一些罚则,严重的就要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且是无偿的,这对于建设单位无疑是一种惩罚机制,也是对有限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

  3、对于闲置收回的集体土地,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也就是说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对于两年仍未使用已征收集体土地的,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回到文章开头,产业园区建设单位已经连续三年以上未使用征收土地,其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涉及的土地也应该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其自己进行复耕的行为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而且,一方面涉案土地征收补偿款项已经下发,另一方面又投入巨额资金由建设单位复耕,这种做法也极大地耗费了国家财政资金,属于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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