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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王某诉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程序违法案

摘要:村委会在作出该《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前未告知王某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做出该通知书也未告知王某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违反程序正当原则,故村委会作出该《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程序违法。
山东省青岛市王某诉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程序违法案

  案号:(2020)鲁7102行初100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限期交回土地违法案

  审结日期:2020年10月23日

  案情简介:

  王某在青岛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与院落一处。2020年5月21日,该村村委会作出《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该通知载明,王某应当在2020年5月27日前自行拆除房屋及附属物,将所占土地交给该村,王某不服,将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

  案件结果:

  对王某要求撤销案涉《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该村委会于2020年 5月21日向王某作出的《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

  专业解读:

  村委会在作出该《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前未告知王某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做出该通知书也未告知王某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违反程序正当原则,故村委会作出该《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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