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格规定了征收部门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拆迁征收的法定程序,其中第26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作出了补偿决定,那么就会依据补偿方案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但这真的意味着补偿价格无法再更改吗?
凡事没有绝对,即使补偿决定送达了,补偿价格也不一定无法改变。
虽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征收人无法在一定的期限内与征收方达成协议,而征收方又履行了一系列的法定征收程序,的确可以对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在此时既不采取法律措施予以救济,又拒不配合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最终的结果就是“司法强拆”,再无救济途径可以进行。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补偿决定送达的前提是必须依法履行了法定征收程序,如果前置性程序违法仍然可以采取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护个人权益。
【海南高院胜诉:征收补偿决定被责令重新作出】
前不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春禹律师承办的一起案件得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
当事人在海南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拥有合法继承的房屋,在2015年市政府就作出了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的征收决定公告,委托人的房屋就被列入了征收范围之内。
因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比较优越,且容积率极低,房屋属于类似于独栋别墅的自建房,但征收部门给出的评估方法却是参照周边商品房的价格予以评估,这对被征收人极其不公平,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并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然而时隔4年征收部门又找到了当事人,评估的价格还是依据2015年的市场情况予以评估,并在未依法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的情况下,又对当事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由于李春禹律师在海南省承接的案件比较多,对海南省的拆迁案件比较了解,当事人慕名而来,希望李律师能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李春禹律师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与当事人一同到海南实地了解情况后,凭借着个人多年的办案经验给予当事人耐心的分析和指导,并迅速着手筹备证据向当事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补偿决定。
律师提出的主要意见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赋予政府部门依法征收的权力,但是并没有要求被征收人必须在签约期限内签约。
被征收人依据房屋物权而享有自由处分权,因此拒绝签约是被拆迁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当被征收人的物权与政府依法征收发生冲突之时,法律要求征收方必须及时做出征收补偿决定。所以,被征收人拒绝签约不存在任何过错。
2.非因被征收人原因,政府部门未能及时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因房价上涨导致当事人损失的责任应当由政府部门承担,应当以重新做出征收补偿决定或法院裁判赔偿确定的时间作为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
本案中,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最后期限是2015年9月,而征补决定作出的时间是2019年9月。这期间当地房屋价格已经发生了大幅度的上涨。征收方用了4年的时间才作出征补决定,明显存在过分延迟的情况,故本案的评估时点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
3.评估报告未以合法有效的方式送达给被拆迁人,作出补偿决定程序不合法应予以撤销。
然而一审法院并未支持代理律师的意见。但律师始终认为一审法院并未审清事实,于是又重新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完备代理意见,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将补偿决定撤销。
最终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海南省高院法官仔细审查了代理人的意见,并根据代理人的观点,主审法官亲自从海口市前赴当事人房屋所在地进行实地查看,了解该地房产的市场经济环境,最终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
2020年10月3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琼行终4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2行初25号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xx市政府于2019年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被上诉人xx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最后,在明律师要提醒被征收人的是在遇到拆迁征收时确实应当积极配合,但是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也一定不要坐以待毙,否则时间过得越久,错过的救济途径就越多,希望也就越渺茫。(李春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