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虚假签字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评估所依据信息来源不明,伪造被征收人、估价师签字等情形时有发生。对于此种主观恶性极强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要及时向当地住建部门直至住建部申请查处,进而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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