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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中的“街坊四邻”,你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摘要:导读:在征收维护合法权益实践中,被征收人比较重视的往往是征收方及政府一方的人员。
房屋征收拆迁中的“街坊四邻”,你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导读:在征收维权实践中,被征收人比较重视的往往是征收方及政府一方的人员。而事实上,还有一类人的存在同样不容忽视,且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对你的征收补偿施加重要的影响,这类人就是被征收人的街坊四邻。那么,邻居究竟会以何种方式影响你的征收补偿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做到相互补台而不相互拆台呢?


大的原则:各家归各家


在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就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故此,邻居的情况从严格意义上说和自家是没有直接关系的。这是大的原则,需要广大被征收人谨记。实践中,征收方经常会拿邻居的情况说事,强调某某邻居已经签了,你不签就显得怎么怎么地,这是毫无道理的说法。而一些被征收人也习惯于“听邻居的话”,譬如本想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但邻居却表示没必要、再等等看,结果白白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甚至导致房屋被强制拆除。信邻居的,不如信自己的,这同样是大的原则。


即便如此,有时邻居对于被征收人的维权走向产生的影响也是巨大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模拟征收:预签约引发的邻里博弈


何为“模拟征收”,在明征地拆迁律师可以这样简单的概括:按照590号令所规定的正常征收程序,是“先下征收决定,再签协议”;而“模拟征收”就是“先签协议,再决定征收决定是否继续生效”。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一步骤位置前提,使其成为征收项目推动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就是“预签约”模式的精髓所在。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21条对这一模式作了详尽的描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被征收人群体不难理解,在这一程序中,项目片区里的大多数人的意见将成为决定因素,直接影响涉案项目的“生”与“死”。一旦比例到了,项目就会因获得了广泛民意支持而强推,少部分不愿签约的被征收人便成为了众矢之的。由这一精心设计的程序安排所引发的邻里间的博弈,无疑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如何,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你的签约与否,将会影响到邻居的切身利益。如果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的确偏低或显著不合理,此时签约无异于助纣为虐,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街坊四邻的不负责任。千万不要认为有人请你签协议时就意味着涉案项目“开弓没有回头箭”了,事实上只要签约比例达不到,项目就无法继续向前推进,被征收人就保有对补偿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其修改的权利。


房屋征收拆迁中的“街坊四邻”,你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捆绑式奖励:我的奖励,邻居决定?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短短一句话,却在实践中被征收方演绎出了无数经典的类似于商场促销返券的戏码:这一栋单元楼,某一户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可领取早签奖励X万元;某一个单元的住户全部率先完成签约,又可在此基础上再领取X万元;整栋楼完成签约,又可继续领取X万元……如此“奖励”,事实上就将每家每户的签约与否与邻居的奖励金收益挂钩了,我的奖励能不能拿到、拿全,就看邻居的了。当老百姓意识到这一游戏规则时,积极做邻居的思想工作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更为重要的是,当被征收人沉迷于算这笔小账时,往往容易将真正的大账——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抛于脑后,不仅自己丢西瓜捡芝麻,还要一个劲儿的撺掇邻居跟着一起捡芝麻……


集体维权困难:信征收方说教,不信法律


很多被征收人都有这方面的意识,即希望团结周边群众的力量来共同依法委托律师维权,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同时有效降低维权的成本。但问题在于,这种理想状况往往难以实现,即使一时形成了“集体维权”的状态也很容易陷于土崩瓦解。原因就在于部分“邻居”的耳朵根子过软,难以经受得起征收方工作人员的软磨硬泡、政策宣讲,很容易就会放弃原本已经确立的依法维权目标。在征地拆迁领域中,似乎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分量永远也比不上征收方的说教与恫吓,而这也是集体维权很容易虎头蛇尾的最主要原因。


身处这样的维权大环境下,坚持依法维权的被征收人无疑是需要能够经得起考验的,尤其是不要被街坊四邻的态度、意愿所左右,可以参考其意见,但不可盲目遵从。


在明征地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邻居在征收维权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譬如一旦发生了逼签、拆迁,很多取证、报警工作都需要依赖邻居的帮助。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在庭上提交的最关键证据都是邻居协助收集来的。故此,对于邻居这股不容忽视的力量,我们一定要正视、重视并加以理性的引导,让其成为自己依法维权的最大积极力量,而不会成为消极的负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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