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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这样规定征地补偿快8年了,你可不能不知道!

摘要:在遇到征收中与规定不符的情形时及时启动救济渠道,以确保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不因“无知”而被侵害。
国土部这样规定征地补偿快8年了,你可不能不知道!

导读:随着2018年两会的落幕,广大被征收人所熟知的“国土资源部”也在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中更名为“自然资源部”。而从现阶段来看,就调整农村征地补偿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而言,国土资发〔2010〕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仍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此方面工作有指导意义。那么,这份历经7年多仍现行有效的文件究竟针对征地管理作出了哪些细化《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为大家做一番浅析……


要点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引导补偿标准制订合理化


《通知》规定,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据此,这两项新标准的制订已与用地预审挂钩,并可能影响到其后的征地批复,逐渐由建议性规定向强制性规定过渡。这两项标准的制订无疑将有利于被征地农民获取更加公平、合理、科学的征收补偿。


《通知》明确,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在2005年国土部有关这两项标准的指导性意见中,尚规定调整的年限为3~5年,这一间隔显然又有所缩短,这对于广大被征地农民而言无疑是获益的。《通知》同时规定,未及时调整标准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以确保被征地农民所能获得的补偿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实际需要相适应。


要点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防止拖欠、挪用征地补偿款


《通知》规定,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类似于590号令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规范向城市国有土地靠拢的现象,无疑是有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补偿权益的。《通知》明确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与用地审查报批相关,更进一步夯实了这一探索的实践基础,压缩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空间。


要点三:农村住房必须“先安置,后拆迁”


590号令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对震慑违法暴力拆迁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知》则将这一先进理念引入到了农村住房的拆迁上: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而对于补偿、安置问题,《通知》也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这是对国务院、中纪委“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基本原则的深化,突出强调补偿必须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需求。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的“越拆越穷”“无家可归”等现象无疑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此外,《通知》还针对征地的法定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再次强调了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重要意义,对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通知》中的许多具体内容将有望列入即将大修的《土地管理法》,上升为法律层面的规定。而其中的上述内容,在实践中早已推行多年,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对此有所了解和认识,明晰自己手握的各项权利与有利因素,在遇到征收中与规定不符的情形时及时启动救济渠道,以确保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不因“无知”而被侵害。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在其中也必将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竭诚为老百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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