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聂荣律师代理的李先生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7)渝0120行初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的第6项和第7项,并对该两项信息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