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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征收决定书上却同时作出两个决定?律师:超越职权!违法!

摘要: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加快拆迁速度,推进拆迁工作的进行,往往会以拆违的名义代替拆迁,这时作为房屋权利人,往往会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相关文件。
一份征收决定书上却同时作出两个决定?律师:超越职权!违法!

  导读

  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加快拆迁速度,推进拆迁工作的进行,往往会以拆违的名义代替拆迁,这时作为房屋权利人,往往会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相关文件。

  又或者在规定的补偿协议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做出补偿安置决定,随之而来的就是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那么,两种情况会不会同时出现呢?或者面对该情况,又如何救济呢?

  近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邓青锋督导律师团队代理的一则案件中,当事人就收到了一份由六个行政机关同时作出的《决定书》,却同时载明了上述两个决定的内容。且不久后,当事人的房子就被违法拆除。

  后经过诉讼,决定书和强拆行为均被确认违法。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如何对该《决定书》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这样的决定书隐藏着什么陷阱?下面,将为大家进行解答。

  基本案情

  当事人系LA区DF乡某村村民,其在该村的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不合理不合法,当事人一直未签署补偿协议。后乡政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联合作出《决定书》,一方面告知当事人房屋系违法建筑,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另一方面告知当事人逾期若不拆除,将按照《XXX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房屋被强制拆除。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邓青锋督导律师团队在全面了解案件后,立即启动了强制拆除行为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决定书》作出的合法性展开辩论,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邓青锋律师的观点,认定六个被告同时作出《决定书》系超越职权,不能作为六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依据。因此,六个被告强制拆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超越职权,程序违法,最终被确认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案件取得阶段性胜利。

  要点提要

  法无授权不可为:一个《决定书》上同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补偿安置决定,属于超越职权!

  本案中,虽然名义上是一个《决定书》,但是根据《决定书》的内容来看,其载明的限期拆除行政行为与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其作出的主体不同,程序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合法性要素不同,是两个独立的行政决定。

  乡政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六个行政机关具有不同的法定职责,却在同一份《行政决定书》中作出相同的行政决定,违反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规定,属于超越职权,那么,其依据该《决定书》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也就缺乏了合法依据,属于违法强制拆除行为。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拆迁部门花样百出,以本案为例,名义上是一个决定书上,实际上是两个决定书。其中暗藏玄机与陷阱,如果不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很有可能丧失权利救济的最佳时机。而且法律程序的启动都有法定的期限限制,过了救济期限就无法再去启动。所以,当被征收人遇到征地拆迁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进行专业分析,以免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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