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鲁1791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审结日期:2020年7月20日
案情简介:
周某在菏泽市某区国有土地上有合法独立经营用房及院落一宗,2018年5月21日,征收方通知周某房产及院落纳入征收范围,周某认为征收方未依法实施征收与价值评估,也未明确补偿金额和发放估价报告,并未与其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4月11日,某区街道办事处对周某房屋强行设置围挡,锁住唯一通道大门。周某店铺的一名员工被非法拘禁13小时,被迫停业。
案件结果:
被告菏泽市某区街道办事处设置涉案围挡,没有事实依据,超越职权,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菏泽市某区街道办事处设置涉案围挡的行政行为违法。
专业解读: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