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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何某诉镇政府违法拆除案

摘要:镇政府有权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建筑进行处理,但镇政府在原审时未提交规划性质的证据。在认定违建时,应对涉案建筑的形成原因、建设时间、面积位置、实际用途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不能单纯以没有审批手续为由直接认定为违建。
吉林省长春市何某诉镇政府违法拆除案

  案号:(2020)吉01行终159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违法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限期拆除通告案

  审结日期:2020年9月30日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6日,镇政府对何某作出《责令拆除告知书》,告知何某未依法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却违规建设建筑物,责令其自行拆除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某镇某村建设的砖混彩钢结构的建筑物,何某认为镇政府判定自己房屋为违建的证据不足,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败诉后何某不服,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送达程序合法。故原审判决应予纠正,涉案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长春市绿园区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拆除告知书》。

  专业解读:

  镇政府有权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建筑进行处理,但镇政府在原审时未提交规划性质的证据。在认定违建时,应对涉案建筑的形成原因、建设时间、面积位置、实际用途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不能单纯以没有审批手续为由直接认定为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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