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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海尔滨徐某政府撤销危房通告案

摘要:徐某请求撤销香坊区政府于 2020年 4月18日作出的《关于香坊区哈平路-安乐街地段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三十一处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徐某的房屋坐落于香坊区动源街 15号回收公司楼1单元 4 号广鑫汽车电脑检测维护中心处,属于国有土地上的街边门市房,已依法获得了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黑龙江海尔滨徐某政府撤销危房通告案

  黑龙江海尔滨徐某政府撤销危房通告案

  (胜诉印章)

  案号:(2020)黑 01行初 37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解除协议通知

  审结日期:2020年10月30日

  案情简介:

  徐某请求撤销香坊区政府于 2020年 4月18日作出的《关于香坊区哈平路-安乐街地段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三十一处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徐某的房屋坐落于香坊区动源街 15号回收公司楼1单元 4 号广鑫汽车电脑检测维护中心处,属于国有土地上的街边门市房,已依法获得了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该处房屋的建成时间为2001 车在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的情况下,香坊区政府于 2020年月18日作出了《关于香坊区哈平路-安乐街地段棚改项目在收范围内三十一处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目的是为了对香坊区哈平路-安乐街地段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三十一处危房排险拆除。

  案件结果: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第十二条第二款"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的规定,提出危险房屋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危险房屋鉴定申请是由龙建公司提出,不符合上继规定。据此,-政府根据龙建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作出《关于香坊区哈平路-安乐街地段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三十一处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主要证据不足。判决如下: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政府于2020年4月18日作出的《关于香坊区哈平路-安乐街地段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三十一处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

  专业解读:

  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涉案房屋整栋楼是2001年建设的,实际年限距今还不到20年,却在2016年就已经被认定为危房。因此鉴定结论不具备合法有效性,更不能作为拆除案涉房屋的合法依据。对于鉴定结果确定D级,没有相关解释,没有附带照片、视频、现场实施危房鉴定的实际状况、现场房屋的实勘调查结果,该证据后续的一系列压力承受的表格看不出任何结论。且该证据中没有委托合同,也没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等,该证据完全不具备法定效力,不能作为涉案房屋危房鉴定的合法结论,也不能作为涉案房屋拆除的依据。

  黑龙江省

  撤销解除协议通知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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