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中指出,“新农村建设中的协议搬迁,应当坚持村民自愿原则。
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前提下,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后,基于新农村建设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村民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未达成协议,村民未主动交出房屋而引发的违法强制拆除案件,人民法院宜通过协调化解结案,并确保用于安置的房屋标准不低于原居住房屋标准;
无法协调化解的,可以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这类协议搬迁一要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二要依法经过村民自治程序,三要与农户平等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合法开展,三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