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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的两大原则性问题,你掌握了吗?

摘要:被征地农民在面对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时,不能只将注意力放在“1平米补偿多少钱”这样的补偿标准问题上,还需要格外关注一些别的与最终补偿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简要解析补偿标准之外的2个原则性问题,相信会对大家争取到满意的补偿有所帮助。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的两大原则性问题,你掌握了吗?

  被征地农民在面对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时,不能只将注意力放在“1平米补偿多少钱”这样的补偿标准问题上,还需要格外关注一些别的与最终补偿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简要解析补偿标准之外的2个原则性问题,相信会对大家争取到满意的补偿有所帮助。

  【原则问题一:补偿方式到底能不能选择?】

  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中,补偿方式的选择并没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那么“自由”,它会受一些客观因素的限制。

  2020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对此的规定为“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就与590号令中的“可以选择……也可以选择……”有所差异了。

  我们通过《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规定来做说明:

  1.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即新法中所述的“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2. 除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外,对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也就是说,能够选择复建安置方式的只有农村村民的住宅房屋,不包括其他房屋。

  3.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

  简言之,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也只能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入股分红,不能自由选择补偿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补偿安置方案中是否提供“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选项是被征收人对征收项目合法性审查中的重要一点,大家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审慎针对该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原则问题二:超面积房屋怎样补偿?】

  “超大型宅基地上房屋”在实践中并不鲜见,这与一些地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长期缺失,监管严重懈怠有关。批地建房后不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也因此而越变越大,直至自己居住一小部分,出租一大部分。

  那么在拆迁时,所有的面积都能得到同一标准的补偿吗?事情显然不会那么简单。前述广州市的规定是这样的:

  1. 对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违法建筑,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1〕第5号),

  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对现状房屋不超过28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不予复建安置,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

  这一类可以叫做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但想要获取较为令人满意的补偿,起码要经村集体的批准建造,否则只给一个建安成本价。

  2. 对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若村民在此时间节点后未经任何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违反乡村庄规划,就会面临不予补偿的结局。

  3. 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按照“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以及每栋或者每户村民住房280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复建房屋优先选取本村安排的宅基地。

  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征收部门可以提供同地段国有土地上住宅性质的房屋作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4.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该部分货币补偿可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

  这里面设置了一个280平方米的宅基地上房屋面积“门槛”,在门槛以内的能够获取复建安置或者搬进城市的安置房;在门槛之外的,即便是合法建造的,也只能享受货币补偿或者入股分红的利益了。

  我们将“超过280平方米”这一条重复引用了一遍,大家可以感受一下对同一法条的不同角度解读,都会为我们最终获取满意的补偿提供帮助。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对于“超面积”这部分的关键在于其合法性的确定。只要是合法建筑,它就是有补偿的,否则原则上就没有补偿。一旦征收方将你的超面积房屋认定成违建,被拆迁村民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争取通过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将可能的补偿利益损失控制到最低。上述地方性规定也可作为其他地区朋友的一个参考,找一找自己所在的地方有没有类似的地方性规定,有的话又是怎样规定的,都会有助于大家理解补偿政策,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理性地主张补偿权益。(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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