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区分两种情况来看。
对于以集体土地征收模式开展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而言,其补偿标准事实上与《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的原则并无区别。此时的被拆迁村民需注意以下几大原则:
1.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不能越拆越穷;
2.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先拆了再谈补偿的一律违法;>>>维权免费咨询通道<<<
3.就房屋而言,村民有权获取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以及政策性的补助和奖励金;
4.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值可通过专业评估得出,被拆迁村民有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
对于以“协议搬迁”模式开展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而言,其补偿安置条件主要靠拆迁方(如某开发公司、村委会等)与被拆迁村民协商谈判,一般不应低于“1:1”的最低征收补偿标准。
在双方无法就补偿安置条件谈拢的情形下,协议搬迁中的拆迁方是无权作出“补偿决定”,甚至要求村民强制腾退、搬迁并拆除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