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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拆迁案例:台前强令停水停电,幕后指使非法拆迁的镇政府

摘要: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若肆意采取违法方式逼迫拆迁户搬迁,其应当视情节轻重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或是被课以行政处罚责任,甚或承担刑事责任。
江苏省房屋拆迁案例:台前强令停水停电,幕后指使非法拆迁的镇政府

【事实概要】

2008年8月1日,上海市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在启东市隆重举行崇启大桥奠基仪式,至此,崇启大桥正式拉开建设序幕,崇启大桥工程征地拆迁也就此展开,而家住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的穆宏艮(化名)也就此开始了一段拆迁苦旅……

2008年12月6日,穆宏艮接到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所作《通知》,《通知》称决定对商业经营门面给予每平方米1300元补偿,有营业执照的每平方米增加50元,12月15日之前签约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金。商住套间每平方米补偿650元,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奖每平方米100元。附属房每平方米补偿200元,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奖每平方米50元。穆宏艮认为前述补偿标准太低,遂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08年12月18日,穆宏艮接到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一份,其主要内容为:“穆宏艮户:崇启大桥的拆迁补偿签约离规定时间只有最后一天,请你户务必在十二月十九日晚前签好拆迁补偿协议,逾期签约的,不得享受专项奖励。目前已签约的户头拆迁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由于施工需要届时将停电、停水。”穆宏艮仍然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2月26日,惠萍镇人民政府便采取了给穆宏艮房产停水、停电和扎脚手架的非法方式逼迫穆宏艮搬迁。

正所谓“林冲上梁山——官逼民反”,对政府缺乏义理的行为满腹愤慨的穆宏艮北上京城,于2008年12月底委托了著名拆迁律师杨在明,势要义不取荣地追回一个公正之理。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停水停电之“民告官”案旗开得胜

2009年1月伊始,杨在明律师即发动了攻势,将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推上启东市人民法院的行政被告席,主张被告以给原告房屋停水、停电和扎脚手架的方式逼迫原告搬迁的行为违法,应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在2月份的庭审过程中,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惠萍镇人民政府所作《告知》、反映原告房产电表及电线拆除后状况的相片、反映被告非法在原告房产前设置脚手架及细目网的相片及光盘、反映惠萍镇、启东市相关拆迁负责人承认被告对原告实施停水停电行为的电话录音资料等四项“铁证”,以证明被告滥用行政权侵犯民权的客观存在。

2009年4月下旬,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实施被诉之停电、停水行为系客观事实,应确认违法。一审判决结果作出后,被告方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故该审判决成为终局判决,维权第一方略旗开得胜!

办案第二辑:非法拆迁之多位维权步步为营

穆宏艮还来不及享受第一阶段维权成果的喜悦,就遭遇了生平最为残酷的失家之痛——2009年4月上旬,惠萍镇政府有关人员联合启东市金山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将穆宏艮的房屋强行推倒,全部家庭财产也被砸毁掩埋在废墟之中。家之不为家,是每一名拆迁户最大的拆迁之殇。此时此境,律师将怎样逆转局势?

——投石问路

4月中旬,穆宏艮经律师指导,向启东市公安局递交了《立案申请书》,但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社会四大神圣职责的后者却于5月上旬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穆宏艮不服提起复议,但启东市公安局很快又作出了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决定书》。此路似乎不通……

——初见端倪

2009年7月中旬,穆宏艮的代理律师又一次拜访了启东市人民法院的正义之门,将启东市金山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其非法破坏原告穆宏艮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恢复原状。陷入“诉讼门”的启东市金山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难免急不择途,辩解其行为乃受惠萍镇政府所托。得此讯息后,杨在明律师当机立断,将镇政府追加为第二被告。不过,在公堂对簿中,惠萍镇政府则声称原告房屋被拆纯属第一被告误拆,与其无关。11月下旬,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启东市金山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惠萍镇人民政府在未经穆宏艮同意的前提下将其房屋予以拆除,侵害了穆宏艮的财产权,但未支持原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穆宏艮所企盼的正义似乎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启东市金山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惠萍镇人民政府,到底该由谁来为穆宏艮所遭遇的非法拆迁来买单?

——拨云见日

2009年8月底,杨在明律师采取了旁敲侧击之术,向南通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启东市公安局对穆宏艮财产不予保护以及未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的行为违法。不过,该复议申请于10月下旬被正式驳回。不过,秉持“耿耿自始,百折不回”精神的律师做出更为强硬的回应,快速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三轮诉讼,而这一回的被告椅,则非启东市公安局莫属。这一诉的提起将启东市公安局推入急杵捣心之境,为求明哲保身的被告拿出了穆宏艮非法拆迁事件中的询问笔录以及一份石破天惊的证据——惠萍镇人民政府与启东市金山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拆房协议书》。后,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过,这一败诉结果并不影响这一诉的价值的升华与飞跃:惠萍镇政府遥控穆宏艮房屋非法拆迁事件已经水落石出——原形毕露!

2009年11月下旬,杨律师将第四份诉状呈交给启东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惠萍镇人民政府拆迁原告穆宏艮房屋行为违法。因前述一番繁弦急管的多位维权步步为营之故,艰苦卓绝的最终胜利指日可待……

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6月6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中明确包含了严禁实施停水停电的内容:“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即使是惠民工程拆迁项目,作为执政为民的行政机关也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完成相关拆迁安置任务,而并不能因目的之重要性而偏离依法行政的轨道,实施明令禁止的停水停电或其他方式逼迫拆迁行为。

如果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若肆意采取违法方式逼迫拆迁户搬迁,其应当视情节轻重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或是被课以行政处罚责任,甚或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使其承担相应责任往往以利益被侵犯的被拆迁人积极动用法之公器为前提。这就要求拆迁户们不应在违法暴力拆迁面前陷入沉默,而应当积极保全证据,并通过民事、行政甚或刑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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