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房屋拆迁

起诉“民告官”法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真的没招了吗?

起诉“民告官”法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真的没招了吗?

自2015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制”以来,“立案难”这一老大难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但征地拆迁领域所涉的行政诉讼中,“民告官”案件特殊的复杂性及影响力仍导致一些案件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立不上案”的情况,当事人对此也是叫苦不迭。那么,法院对应当依法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书面裁定,当事人真的没招吗?

 起诉“民告官”法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真的没招了吗?

我们来一起梳理一下法律、司法解释对“登记立案”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起诉“民告官”法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真的没招了吗?

根据上述明文规定,显然诸如“起诉状书写格式错误”等理由不是法定的不予立案的理由。只要当事人对内容欠缺或者其他错误根据指导和释明加以补正,法院就没有不予立案的理由。

那么,对于既不立案又不出具裁定情形的投诉,上级法院又该在怎样的期限内进行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指出,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对当事人针对不予立案行为的投诉,法院也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给予答复,不能久拖不决。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对于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同时,若法院系统监督的路走不通,当事人还可以寻求检察院监督这条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2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三)当事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其第32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八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综上所述,对于无故不予立案又不出具裁定的怠于履行审判职责行为,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一系列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在遇到这一难题时,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积极进行尝试,必要时也可求助于法院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立案难”是司法领域的顽疾,更是行政法治的最大毒瘤,需要所有人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将其彻底铲除。(王小明/文)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热门问答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