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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法院裁判:用4年前的处罚决定拆违建?不合理!

桂林市秀峰区法院裁判:用4年前的处罚决定拆违建?不合理!

    委托人阳先生二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区拥有集体土地上房屋一处。自1985年获批建房以来,历经多年已形成一栋高逾7层、面积逾千平方米的房屋。


    2016年1月,桂林市规划局向阳先生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其在上述地块上重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二人于2016年1月18日前拆除所建的违法建筑。


    2018年9月,当地某房地产建设项目在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基坑东面的部分房屋出现不同程度开裂等损坏情况,委托人的上述房屋也在其中。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已构成D级危房,地基、房屋已发生整体倾斜,建议该房屋立即停止使用。


    然而就在涉案房屋前途未卜的关键时刻,2020年4月,桂林市某区政府根据2016年1月认定上述房屋违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成区城市管理局依法拆除上述房屋。2020年6月,区城管局进行了催告,并于7月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予以公告。


    眼看着自己的房屋将强制拆除,依据却是一份4年前的违建处罚决定,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吕静律师的指导下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政行为应当同时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委托人原有住房因局部危房而获区城乡建设局批准拆除重建,因未获规划许可而涉嫌违法。时隔4年,当时未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已转化为涉案房屋,此时仍以当年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时状况的认定作为执行依据据以执行,显与客观情况不符,亦不符合“尽可能小地限制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的行政比例原则要求。


    法院指出,即使是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亦应对实现行政目的的多种手段进行论证,以最终实现均衡及最少侵害。


    最终,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桂0302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吕静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本案涉案房屋的历史变迁过程十分复杂,以2016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为据,欲于今时今日实施强制拆除,显然欠缺行政合理性,在事实认定层面也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一审裁判明确提出了“比例原则”,这在同类型案件中尚不多见,其裁判思路值得点赞。(王小明/文)


桂林市秀峰区法院裁判:用4年前的处罚决定拆违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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