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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强制拆除中这事没做到,你有权要求拆除方赔偿!

摘要:违法建筑因其“违法”的定性而显得较合法建筑而言“低人一等”,被责令限期拆除直至强制拆除更是大多数违建的最终结局。不过,拆违建同样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拆除规范,不可肆意扩大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滥拆一气。最
违建强制拆除中这事没做到,你有权要求拆除方赔偿!

违法建筑因其“违法”的定性而显得较合法建筑而言“低人一等”,被责令限期拆除直至强制拆除更是大多数违建的最终结局。不过,拆违建同样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拆除规范,不可肆意扩大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滥拆一气。最新修订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中即对违建拆除环节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这其中的一些事情没做到,当事人将有权要求拆除方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要点一:通知清理室内物品,制作室内物品清单】

《规定》第18条指出,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或者强制拆除、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清理违法建设内的有关物品。

当事人拒绝清理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制作物品清单,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若当事人拒绝签字,可由邀请到场的居委会、村委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

据此可知,街道办、乡镇政府在对违建采取“行动”前要履行通知清理义务,经通知未清理的,就需要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制作清单,确保违建内物品状况、数量的清晰可查,保障当事人对其合法财产的权利。

据北京卫视《向前一步》栏目报道,北京市大兴区在整治小区内违建过程中就采取了一系列人性化的举措,如逐一、反复入户做当事人的沟通工作,努力解决其在生活、居住上面临的困难和关切的利益纠纷,协助其将室内财物搬离,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帮助其自行拆除违建。

显然,相较于那种“破门而入”后一通打砸,将人强行控制起来的暴力强拆,上述举措值得点赞。

 

【要点二:将有关物品运至指定地点,及时交还当事人】

《规定》第18条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有关物品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违法建设当事人。当事人若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需要指出的是,相关物品的保管费用需要由当事人自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每日3%的标准加处滞纳金,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笔费用。

实践中,房屋遭强制拆除后一些当事人选择了对室内物品“不管不顾”的大撒把处置方式,任由室内物品经受风吹日晒或者被有心人偷盗,这种情况不应该发生。

当事人作为其室内财物的所有权人,对相关物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其未妥善保管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扩大,执行强制拆除行为的街道办、乡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三:拆除后的违法建设残值要允许自行处置】

 《规定》第19条指出,街道办、乡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的,应当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其主张拆除或者回填后的违法建设残值,应当在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前提出书面声明,并在限定期限内自行处置。

违法建设当事人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期限内处置完毕的,街道办、乡镇政府予以清理。

纵观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对因违法强拆违建请求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能够依法予以赔偿的事实上主要就是两部分损失——违建内物品的损失和能够与违建建筑材料分离的违法建设残值损失。故此,上述新规内容实属必要,也值得违建当事人予以足够重视。及时行使书面声明、限期自行处置的权利,才能确保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最后,我们为大家补充一个违建拆除程序中的新规,即“行政执法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

也就是说,在相关行政诉讼的庭审中,被告方应当出示拆除过程的全程录像以证明其拆除行为的文明、合法,而不应仅依靠当事人自行拍摄的视频、照片来证明强拆现场的情况。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忽视对强拆过程拍照、录像的工作,该由我们自己做好的事情,还是要自己做好。

毕竟,《规定》针对的都是想要遵守规定的合法强制拆除行为,对于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实施的违法强拆,显然不能机械套用上述要求去将留存证据的希望寄托在对方身上。(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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