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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胜诉」仅凭省级政策文件就能对违建别墅限期拆除吗?

「在明胜诉」仅凭省级政策文件就能对违建别墅限期拆除吗?

导读:某县政府以相关行政机关的文件为依据认定委托人的房屋为违建别墅,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但并未提供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亦未提供保障委托人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的证据。因此,县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撒销。


【基本案情:违建别墅也有“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委托人王女士的房屋位于河南省某县,此房土地使用权系村委会分配给委托人的儿子作为宅基地使用,由委托人出资建造了房屋。

委托人于2019年8月30日收到县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将涉案房屋认定为了违建别墅并将予以拆除。

在明律师刘博韬、宋晓峰、张琨接受委托后,认定这份《限期拆除通知书》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县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系县政府组建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其行为的全部责任应由县政府承担。于是在明律师指导当事人以县政府为被告,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这份《限期拆除通知书》。




【法律分析:政策性通知不能取代依法行政】

县政府答辩称:

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政策依据充分,事实清楚,且对王女士权利义务无任何影响。

2019年6月25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其他部门下发的《河南省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和2019年8月15日河南省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细化完善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有关政策的通知》,均明确要求“拆除违建别墅可先责成市场主体和个人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县级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或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答辩人设立的县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查明王女士于2010年5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住宅后,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认定王女士的房屋为违建别墅,并于2019年8月30日向王女士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违法情形。

在明律师刘博韬认为:



一、《限期拆除通知书》确认委托人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并责令委托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组织强制拆除。该通知书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并产生不利后果,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二、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合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有事实、法律依据并应履行法定程序。本案中,县政府以省级行政机关的文件为依据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但该文件系由河南省省级部门印发给各省辖市政府以及省直部门的通知,该通知实际上是省级六部门对于在河南省范围内可能涉及的违建别墅进行整治而对各地方及其他各部门的一个指导,系内部文件,而并非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该文件内容中也明确要求各地方应当依法依规处理,而并不是依照该专项行动有关政策指导意见来处理。

县政府并未提供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相关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亦未提供保障委托人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的证据。



因此,县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撒销。

最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刘博韬、宋晓峰、张琨提醒广大当事人,在认定处置违建的过程中,无论行政机关有再多的政策依据、红头文件,都不能替代其严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程序落实对违建的调查取证、认定处罚直至拆除没收等职责。当您感到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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