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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订,2020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解析与预测

摘要: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修订,2020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解析与预测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通过,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广大被征地农民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征地程序的变化与补偿标准的提升.本文,笔者将尝试就2020年农村征地的新程序进行初步解析和预测,供农民朋友们把握本次修改的精髓.至于具体的流程,需待《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规规章相应修改后才能彻底明晰.

【程序理解要点:征收土地公告仍于批后进行】

在本轮《土地管理法》修改消息传出后,一些解析指出新法"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笔者认为,这样的解析是不够严谨、准确的.

更可能的情形是,修改后将呈现"批前批后都要公告"的新局面,两轮公告之间不具有相互替代的可能.

《土地管理法》(以下均为"2020年最新版")第47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据此,征地在"获批后"要公告是首先被法条所明确的.而媒体、农民朋友所更关心的,恰恰不是这个"告知"性质浓厚的公告,而是下一款所规定的征地报批前公告.

根据现行有效的自然资源部文件,这一"批前公告"的名称预计为"拟征收土地公告",目前很多地方叫做"征地告知书".

简言之,正式的征收土地公告的本质是对省政府、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故其程序位置只能在批后,而无法被批前的任何公告所取代.


《土地管理法》修订,2020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解析与预测


【步骤一:拟征收土地公告】

这一步还可能直接被叫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这一条款在理解中可注意3点:

其一,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两个重要的征地报批前程序,村民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来就"贴公告"是不合法的;

其二,批前公告必须是"真公告".根据自然资源部此前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其应当于所在村的公示栏(电子屏)上进行公开.以往一些地方拟征地公告环节仅告知给村集体、村委会个别人的做法有望得到根本性遏制.

其三,在公告期限内须依法听取3类人的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每一位户籍在本村的村民)、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土地经营权人、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包括从城里来到乡村投资创业,参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城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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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二:听证】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根据该款规定,批前听证的前提是"多数村民有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类似环节的规定,多数应理解为过半数.

此外,组织召开听证会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再是当地自然资源部门.

【步骤三: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根据该款规定,此前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环节中的"登记"步骤将前移至批前完成,批后相应登记环节可能被省略.

故此,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在征地启动阶段充分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和监督权,切勿继续对批前步骤不当回事了.

据此,征地依法报批前的步骤或可归纳为"公告、听证、登记",当然其中每一大步中有会有很多小步骤.具体的,法律不会说那么清楚,要等待与之配套修改完善的法规、规章和文件出台.

事实上,本次修法主要改变的,就是这一部分批前程序.

"一书四方案"形成并组卷报批,省级政府作出征地批复,获批后的征收土地公告等一直就有的步骤预计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但显然,被征地农民在批前已经与县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土地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此时的步骤对大家的权利救济而言或意义不大.

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标准始终不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中原有的针对方案的"协调-裁决-诉讼"程序应当不会发生太大变化.

若被征收人最终仍不同意签约搬迁,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将继续粉墨登场,成为农村征地拆迁的最后一个法定步骤,进而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征收土地、房屋的落实.

也就是说,"强化批前程序、简化批后程序"可能成为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对征地程序方面带来的影响.这进一步提示大家"行使救济权利需趁早"的原则有多么重要.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目前已经依法启动的征地项目仍会依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推动,大家不必过于担心自己理解掌握不了新法而使补偿安置权益受到影响.现有的矛盾纠纷,该怎么化解怎么化解,无需受太大影响.在明律师将持续关注和研讨最新《土地管理法》带给征地领域的新变化,并将成果及时与大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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