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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胜诉」向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却由街道办负责答复?

摘要:家住河南省郑州市龙王街道办事处庙前刘村的刘先生,在该村经营一家服装加工厂,因“梅河干流”建设工程项目面临征收。
「在明胜诉」向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却由街道办负责答复?

委托人:刘先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代理律师:侯森,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向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却由街道办负责答复?】


家住河南省郑州市龙王街道办事处庙前刘村的刘先生,在该村经营一家服装加工厂,因“梅河干流”建设工程项目面临征收。


刘先生就补偿事宜已经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但不知何种原因,补偿款被扣除了五万元,刘先生多次到村里和街道办事处索要签署的协议,均无果,只是被告知协议正在龙王办事处的上一级政府,也就是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处审核,无法提供。


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宋晓峰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刘先生直接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涉案服装加工厂的补偿协议。


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刘先生收到港区管委会下级单位,也就是龙王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但是,刘先生从未向街道办事处申请过任何信息公开。于是,针对港区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他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过一个多月,市政府做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理由是龙王街道办事处已经对刘先生的申请进行了公开,港区管委会履行了法定职责。


「在明胜诉」向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却由街道办负责答复?


【律师办案:行政职责不得随意交给下级代劳】


刘先生仍不服,遂决定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和郑州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并撤销涉案复议决定。


在开庭过程中,港区管委会的代理律师指出,港区将刘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给下级街道办处理,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行为。并且,在内部也有领导的批示,所以答复行为合法。


郑州市政府的代理人表示,其已经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认可港区管委会的观点。


针对二被告的说辞,侯森律师指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依据修改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如果港区管委会认为刘先生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你公开,你应该书面告知刘先生信息保存或制作的机关,而不是让你的下级单位进行答复。如果不通过诉讼,刘先生永远也不会知道,龙王街道办事处的回复,在港区管委会看来与管委会的回复效力是一样的,这是典型的违法。


而针对郑州市人民政府的答辩,侯森律师指出,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是对申请事项的程序、实体进行审查,甚至对所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要进行审查。郑州市人民政府在复议过程中流于形式,根本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


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合议庭完全采纳了在明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了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确认了港区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港区管委会重新对刘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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