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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就能随便拆我的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能按腾退拆吗?

摘要:导读: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作为农村的主人翁拥有足够的话语权、决策权,能够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来表达自己的意志。
“村民自治”就能随便拆我的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能按腾退拆吗?

导读: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作为农村的主人翁拥有足够的话语权、决策权,能够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来表达自己的意志。但是,部分农村为加快与周边城镇的融合进程,常常以村民决议为由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村民向相关部门提出查处违法征收、拆迁等申请之后,行政机关往往以查处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为由,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那么,村民自治就能作为法外之地不受监管吗?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为你浅析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棚户区改造项目走“腾退”?】


2016年,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地区某村启动了棚户区改造项目,村委会作出了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并在村内张贴公告。近期,相关单位在未取得相关批复的情况下,已经开始在该村范围内进行施工。


陈先生认为该村实施的宅基地腾退不合法,遂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丰台分局邮寄了《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要求对在该村实施的宅基地腾退行为进行查处。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丰台分局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称相关单位系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开展对该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腾退工作,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陈先生对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丰台分局的处理结果不服,遂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维持上述处理结果,陈先生对此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村民自治”就能随便拆我的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能按腾退拆吗?


【律师解析:村民自治不是什么都能管】


村民自治是我国实行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农村居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但是村民自治不能乱用、滥用,应该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实行,不能成为无人监督的法外之地。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可以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决定与自身相关的事宜。


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在诉讼过程中,丰台区自然资源委仅提交了村委会作出的一个说明,并未提交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对此作出决议的具体情况。而且根据现实情况,确实存在相关单位在未取得相关批复的情况下,已经开始在该村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情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丰台区自然资源委作为职权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查处申请之后,应该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而不是以村民自治为由一推了事。


况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各地区要依法实施征收……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据此,像本案这类牵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棚改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完成征地手续,而不得以“村民自治腾退”的名义开展棚户区改造。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改善,其维权意识也逐步加强。村里面的事情不再是由村长一人说了算,或是村委会说了算了。村民自治并非当然合法,其必须在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能做出相关的决议。而对牵涉村民合法房屋、土地产权的重大事项,显然不是村民自治所能随意“帮拆”“助拆”的范畴,一旦面临此情形农村村民要坚决依法维权,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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