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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是一回事吗?是否能够救济?

摘要:导读:《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则文书。当你收到这则文书,就意味着自己的房屋面临着被拆除甚至是被强制拆除的可能。
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是一回事吗?是否能够救济?

导读:《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则文书。当你收到这则文书,就意味着自己的房屋面临着被拆除甚至是被强制拆除的可能。然而,在实践中,许多被征收人都收到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而非《限期拆除决定书》。经常有被征收人问在明律师,“《限期拆除通知书》跟《限期拆除决定书》是一回事吗?我的房子是不是马上就要被作为违建拆了啊?我该怎么办啊?我能告他吗?”今天,我们就通过在明律师马丽芬、闫会东承办的一则真实案例来解答广大被征收人的问题。


案情简介:“通知”就不能复议?


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01年成立,在通州区张家湾镇有一处集体建设用地,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因经营需要,在该处建设用地上陆续修建了一些厂房。现因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该公司的厂房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2018年9月11日,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称该公司在其承租地内有大面积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其于2018年9月11日自行拆除,或到拆迁指挥部办理交房手续,若逾期不办理交房手续,镇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


该公司认为这一通知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形,遂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以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一般性的通知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


律师说法:限拆通知不一般


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实质上为不予受理决定书。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做法是违法的,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由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作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是适格的复议受理机关。


其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该《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不仅侵犯了该公司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还侵犯了其合法经营权,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因此,该公司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是一回事吗?是否能够救济?


再次,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是针对该公司这一特定相对人作出,该通知直接将该公司的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要求其自行拆除或者办理交房手续,同时告知不履行的不利后果。该《限期拆除通知书》直接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不利的义务,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一般的通知性行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应该对此进行实质审查,而非迳行驳回复议申请。


故此,在明律师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驳回复议申请的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庭审认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是针对该公司作出,并在通知书中声称该公司在承租地内建有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于通知作出当日自行拆除房屋或者办理交房手续,逾期不办理将强制拆除。这给该公司设立了自行拆除或限期交房的义务,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因此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属于一般通知,符合复议受理的条件。


在明律师认为,不能仅从字面意义去确定文书性质,进而简单地认为通知书不可诉、决定书可诉,而应当根据文书内容去判断文书性质。如果文书内容是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并且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一般就可以认为该文书是可诉的。哪怕文书的名称是“通知书”,也不影响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利。从这个层面上看,实践中大量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在性质上几乎可以等同,被征收人是可以就《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广大被征收人千万不要看到“通知书”几个字就以为对自己的权益不产生影响,然后置之不理,等到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了才想起来维权就为时晚矣了;也不要看到通知书上写“自行拆除”“强制拆除”就直接按通知书要求拆了自己家的房屋,法律赋予了我们救济的权利,我们也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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