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行政复议的受理(二)

摘要: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关于行政复议的受理(二)

(接上条)(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不并行,《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