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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拆迁】征地过程中,地上附着物被不明主体强制清理,“锅”该谁来背?

摘要:2015年4月,郭女士租赁了某村的4.85亩土地用于培育苗圃。因当地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需要,政府决定对该宗地进行征收。
【苗圃拆迁】征地过程中,地上附着物被不明主体强制清理,“锅”该谁来背?

导读:拆迁强征实施主体的确定,目前是这样一个思路!


【案情导入】


2015年4月,郭女士租赁了某村的4.85亩土地用于培育苗圃。因当地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需要,政府决定对该宗地进行征收。在履行完一系列征地程序后,2016年5月10日,县国土局、县林业局等对郭女士的苗木进行了实地测量。然而,在郭女士等待补偿款落袋的过程中,不明身份的主体却悄悄将郭女士该宗地上的苗木强制清理了……在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下,郭女士将县政府和县国土局起诉到了法院。


【苗圃拆迁】征地过程中,地上附着物被不明主体强制清理,“锅”该谁来背?


郭女士观点:


县政府、县国土局应当对强制清理苗木行为负责。


县政府、县国土局观点:


对郭女士种植的苗木进行强制清理系由修路工程的施工方所为,并不是其亲自清理,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二审)法院观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在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土地的权力。国家是征收土地的唯一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有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清理的权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清理行为的权力。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实施强制行为,则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权利人可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


因而,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具体实施单位能举证证明地上附着物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实施,否则应推定强制拆除或者清理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清理行为的行政主体,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涉案苗圃被强制清理前,县政府就发布了《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公告》,将案涉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因此,对于该范围内发生的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被清理等强制行为,首先应推定该行为系县政府、县国土局实施,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县政府、县国土局否认该行为系其实施,并辩驳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同时,提出苗圃系施工方清理,但并未就此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县政府、县国土局以此为由抗辩其不是实施强制清理行为的主体,且不应承担责任实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拆迁主体不明,推定政府担责”并不是仅限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而是同样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找不着责任主体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就要担责,这没有任何争议可言。广大被征收人要勇于维权、善于维权,在遭遇违法暴力拆迁强征时敢于起诉地方政府的强征行为违法,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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