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即判决种类中的“给付判决”)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给付判决与履行判决虽然适用范围不同,但在判决机理上很类似,都是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作出一定行为。实践中如果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问题,需要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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