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
因此,对于门面拆迁,主要补偿的是房子的利益以及停产停业损失。其中,房子的利益应按照同类房屋在地方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而停产停业损失主要根据日常流水经营等相关情况进行评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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