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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不用其极的连环逼迁杀招,在明律师为您解析

摘要:征地拆迁维护合法权益作为所有法律维护合法权益行动中牵涉问题最广、复杂程度最高的,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其如一条“长线”上接连不断爆发的连环博弈、攻防过程。
无所不用其极的连环逼迁杀招,在明律师为您解析

导读:征地拆迁维权作为所有法律维权行动中牵涉问题最广、复杂程度最高的,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其如一条“长线”上接连不断爆发的连环博弈、攻防过程。对于急于拆掉房屋收回土地的拆迁方而言,更是惯于使用无所不用其极的连环逼迁杀着,一计未成往往又生一计。对于此类“长线”维权案例,持续上三五年的并不鲜见,其中的问题更没有什么解决的捷径可言,只能是一个一个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通过下面这个案件,在明律师手把手教你怎么办……


逼迁第一招:株连式拆迁


老郭在某县拥有3500平方米国有土地,其上建设了1300平方米房屋,其中400平米供人居住,沿街的300平米是经营用房,剩余的房屋开办了一家幼儿园。2011年当地政府将其划入征收范围,制定了极低的补偿标准,老郭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县政府于2013年以其开办的幼儿园房屋不符合抗震标准,游乐设施不全为由责令其停止办学,并要求其在当地中学当老师的女儿回家做父亲的工作,签了协议才能回校上班。


“株连式拆迁”,意即通过拆迁以外的人或事来给被征收人制造麻烦,施加压力,进而迫使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腾房走人的逼迁方式。本案中,老郭的幼儿园合法开办多年都不存在抗震标准问题,一遇拆迁协商不顺,问题就出现了,这显然是拆迁方使出的计策。而对于被征收人家中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等采取要求其停职回家带头响应政府号召拆房的做法,则是此类逼迁的最典型样态。“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伤及无辜的逼迁手段,不可谓不凶险。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也做了类似规定。


逼迁第二招:被滥用的先予执行


县政府以老郭没有及时搬迁影响了工程建设为由,向县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县法院未经程序仅用一周时间便作出了强制执行裁定书。很快,县政府出动近500人的拆迁队伍将老郭的房屋夷为平地,大量贵重物品未及搬出即遭埋压和毁损。


先予执行,是征地拆迁领域一个十分严重且复杂的问题。几乎可以说,一旦此名词与征地拆迁同时出现,百分之百是违法、滥权性质的。以往,曾出现过拆迁主要靠先予执行的乱象,大面积土地上的建筑均是因先予执行而被拆迁的。在明律师在此对先予执行问题稍加分析,供被征收人群体参考。


其一,《行政诉讼法》中涉及的先予执行。分为两种,一是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在第57条。该条规定与本文所述情形无关,是老百姓要求政府先予执行,比如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等等,兹不赘述。二是非诉执行中的先予执行,即本案所涉的情况。《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该条的规定,实践中被地方政府滥用,成为了违法强征拆迁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二,《民事诉讼法》中涉及的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民诉法解释》第170条进一步规定,所谓“情况紧急”,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实践中,“排除妨碍式逼迁”是村委会、开发商所惯用的逼迁手法,同样被四处滥用。


《最高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明文规定,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即被征收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先予执行已遭遇该司法解释的严格控制。


那么对于上述逼迁杀着,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应对呢?在明律师在这里提出几点供大家参考:


其一,对于“株连式拆迁”,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应对,见招拆招。同时注意从大局出发针对征收项目本身发动攻势,从而实现围魏救赵。


其二,对于先予执行的种种情况,关键是要尽早、及时聘请律师。因为先予执行裁定一旦作出就会立即执行,几乎没有太多的救济反应时间。尽早、及时委托律师,要尽早到先予执行裁定作出之前方能有效。此时,律师才可能获得通过法律手段阻滞强征拆迁来袭的足够时间。


其三,真中招了也不应丧失信心,照样维权。上述两类逼迁杀着有一个共同的致命弱点,就是其违法的本质。即使房屋因此而未能保住,只要协议未签,对征收项目的全面合法性审查持续,被征收人就仍然握有协商谈判的筹码,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就仍有希望。至于株连式拆迁,通过法律手段推翻其“株连”之策是完全能够实现的,被征收人也不必过于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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