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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执行(二)

摘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依照本法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的执行(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依照本法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作出罚款决定,需满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和50元以下(公民)、100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或警告两个条件,但并不是所有当场作出的罚款都可以当场收缴。也就是说,当场收缴罚款比当场作出罚款决定的条件更加严格。


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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