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土地纠纷法院合解书撰写指南
1)标题
▷ 标题应明确为“土地纠纷法院和解书”,以体现文书的性质和目的。
2)首部信息
1.和解编号:为便于归档管理,可注明和解编号。
2. 当事人基本信息:
▷ 姓名/单位名称、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地址。
▷ 若有代理人,需注明代理权限及身份信息。
3. 案由:简要说明纠纷性质,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宅基地边界纠纷”等。
3)事实部分
▷ 纠纷概况:详细叙述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用途等。
▷ 争议焦点:明确双方主张的核心分歧,如权属不清、侵权行为、补偿标准等。
▷ 证据材料:列举关键证据,如土地证、合同、证人证言等,并简要说明其证明目的。
4)和解过程
▷ 说明和解依据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该条款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解决方式。
▷ 记录和解方式,如现场勘查、听证会、协商会议等,以及参与人员,包括和解员、双方当事人、见证人等。
▷ 强调自愿原则,表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5)和解结果
▷ 分条列明具体解决方案,需明确、可执行。例如:
1. 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可附宗地图或坐标;
2. 划定边界线并设立界桩;
3. 约定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
4. 明确履行期限,如“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完成土地移交”。
6)尾部条款
1. 法律效力:本和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救济途径:若一方未按约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签名盖章:双方当事人、和解员、见证人签字并按手印,加盖法院公章及日期。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就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陈某某连、如皋市城北街道万新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与原告补签书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确认原告增加承包0.58亩土地(该地块代码00172地块,南北长48.91米,北宽9.16米,南宽8.71米,左邻宗武林,右邻宗有发,南北为道路);
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扣留原告的流转金4375.4元和耕地保护费78.6元合计4454元;
3、本案律师费3000元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宗某某抛荒两年多后,与其协商终止该地口头承包合同,自2002年9月1日将案涉土地收回后交由原告承包,原告实际承包耕种并按规定上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经营服务性费用。
驳回原告陈某某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连负担。
✎尹向谊、荣忠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⑴、依法确认案涉《土地租赁协议》于2021年8月29日解除;⑵、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6956元;⑶、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支付的土地租赁费以及土地占用费共计16916.51元;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五倍土地占用费即惩罚性赔偿27950元;
⑸、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大寨高速路以南,砖密旧址以东,公坟以西的土地4.3亩出租给被告,租赁期为20年(2012年6月7日至2032年6月7日),每亩地租赁费为1300元/年,合计5590元,付款方式为每年6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全部租费,逾期不付,每天按10%付违约金,超期一月不付合同解除。
被告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荣某某支付土地占用费人民币8088.75元,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尹某某于2012年6月7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一份,为无效协议。
✎陈某某、陈某某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陈某某新、陈某某磊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裁定驳回陈庄村委会的起诉。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陈庄村委会承担。
”本案纠纷实际为土地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应当依法驳回陈庄村委会的起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新、陈某某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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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解除土地承包协议书怎么写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内容投稿:穆雅文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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