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部关于庆云至章丘高速公路工程 (高青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493 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庆云至章丘高速公路工程 (高青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493
自然资源部关于庆云至章丘高速公路工程 (高青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自然资函〔2024〕493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庆云至章丘高速公路工程(高青段)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鲁政呈〔2024〕21号) 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高青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7.1606公顷(其中耕地5.1826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0.438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095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7.1701公顷, 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庆云至章丘高速公路工程(高青段)建设用地,并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佌实施监督。 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供地文件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省应督促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 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要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自然资源部 2024年5月28日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