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在选定评估机构的时候是有被拆迁人先来协商选择,在无法选择的情况下,拆迁方才能采取其他措施进行选择。但是,有的时候很多被拆迁人根本没有收到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也没有对评估机构进行投票选择,这是评估机构就直接上门评估,这肯定是不合法的。
还有就是,有些地区房屋评估程序不够严谨,被拆迁人没有见到评估报告,甚至没有相关拆迁文件,就要去签字。而一旦房屋被强拆后,那么房屋的具体补偿就很难确定,所以,这是就体现出进行房屋评估的必要性,评估报告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由此可见,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评估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在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中,一般都会体现出评估的方法,大部分情况是对比同片区、同类型、同面积的市场房价,并且参考房屋用途、权利性质、新旧程度、建设规模、建筑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来确定补偿的价格。那么下面了解一下房屋拆迁评估赔偿办法的选择:
1、市场法。是指把估价对象和在估价时间内曾经交易过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相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进行适当的修正,以估计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这种评价方法最能直接反映出被评估对象的市价。
2、成本法。是通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的重置价格或重置价格,减去折旧,作为对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估计。
3、收入法。是对估价对象预期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择适当的资本化率折现到估价时进行累积,以估计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4、假定发展法。是评估对象在开发完成后的预期价值,减去正常开发费用、税费、利润等,以估计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5、修正基准地价法。是在政府确定已公布基准地价的地区,通过对估价对象所在地段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而得到估价对象客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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