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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以不在征收红线内驳回原告安置申请,二审法院却持不同意见

摘要:2020年7月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批准统一征收合川区范围内的29个村98个社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告诉公路建设项目。而本案的当时人高先生正好居住于合川区大石街道并拥有石瓦结构房屋一套。
一审法院以不在征收红线内驳回原告安置申请,二审法院却持不同意见

2020年7月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批准统一征收合川区范围内的29个村98个社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告诉公路建设项目。而本案的当时人高先生正好居住于合川区大石街道并拥有石瓦结构房屋一套。

在这里现解释一下,因为高速公路建设而产生的征收与一般的征收不同,高速公路征收涉及范围较大,涉及村落较多,但是并不意外着涉及到自己所在的村子自己一定就属于征收范围内。通常会出现同一个村子内有的人被征收而有的人未被征收的情况出现。

而本案的高先生通过前期的了解发现,新建高速路距离自己的方位极近,确定自己应属于征收范围。另一方面,由于高先生房屋手续齐全,产权证所在内容清晰,便积极的于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事项进行协商谈判。然而令高先生没想到的是,区政府的态度较为消极,对于征收补偿所提供的的标准与高先生的预期差距过大,双方迟迟未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到最后,甚至区政府拒绝协商。

面对此种情况,高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于2021年7月6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递交了《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区政府对高先生的房屋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两个月过去,区政府位于答复。

2021年9月15日,高先生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违法并且要求合川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的行政职责。

但一审法院最后的判决却大大出乎高先生预料,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高先生的房屋属于征地红线范围外,不属于应被拆迁房屋,高维成要求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拆迁安置,不具备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该判决显然不能令高先生信服,于是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高先生提出,第一所涉房屋确实存在于征收红线范围内,此前被告曾向高先生明确作出了催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载明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第二,本案建设项目所涉的高速公路距离涉案房屋不足五米,公路的施工与通行对高先生一家产生较大影响,其与本次征收项目存在重大利害关系。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高先生于2021年7月6日和2021年10月15日两次向冲IQ那个事合川区人民政府递交书面《安置补偿申请书》,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起诉前均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回复处理。关于高先生房屋是否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以及是否应实质获得房屋补偿安置等事宜,应由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首次判断,司法机关不宜再行政机关尚未首次判断之前过早介入,一审法院径直作出上诉人的房屋不在征地红线内的范围评判不当,应予纠正。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但由于在二审案件诉讼过程中,区政府向高先生作出《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申请答复书》这一情况,最终指令一审合川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守得云开见月明,二审判决虽然未直接要求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但成功推翻一审法院不在征收范围内的认定,使区政府再无狡辩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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