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违章拆迁 > 拆迁指南

签完补偿协议,还能提起强拆违法之诉吗?

摘要:实践中,常常出现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情况。
签完补偿协议,还能提起强拆违法之诉吗?

实践中,常常出现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情况。对此,由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意味着对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动产权利的概括放弃存有不用看法,在司法裁判中,就此类情况是否还能就强拆行为提起诉讼的认识并不统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意味着其处分了以土地、房屋为核心的被征收财产的财产权,同时,也意味着其同意将相关财产交由征收部门处置。因此,其与后续的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再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只是表明其与征收方就被征收的房屋、土地的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并非放弃了所有的财产权。因此,如果后续的拆除行为对其个人财产造成损害,其仍有权就强拆行为起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通常包含: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补助与奖励;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一般情况下补偿协议主要是就上述内容与被征收人达成合意,通常不包括对屋内物品的处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可知,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又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征收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征收方径直强制拆除。

如果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以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为由,违法采取强制拆除行为,对被征收人的个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被征收人可以就此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但如果协议明确约定被征收人放弃相关个人财产权利,或根据被征收人签订的腾房协议、房屋腾空单以及湿湿的交出房屋要是等行为,足以让法院认定其已放弃个人财产权利的,在无相反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其就涉及的相关财产就不再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

最后,还是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对补偿不满意的情况下不要签协议!千万不要签协议!一旦签了协议再反悔就基本没希望了,在签协议的时候也一定要注意协议的内容,以防存在不利的风险。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