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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碰上“公共利益”,说收回就能收回吗?

摘要:依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征收方式,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同时该法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为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那么,征收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样吗?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守怎么样的程序?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在明律师就将二者做一番简要的对比。
集体土地使用权碰上“公共利益”,说收回就能收回吗?

一、征收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实施主体不同

集体土地征收启动主体最低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相关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告并实施征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补偿款专款专户储存、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

土地使用权收回启动主体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导读中提到,因公益事业与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受理该申请的人民政府予以批准收回。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是否能认定启动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呢?答案是否定的,该土地所有权未经变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是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进一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程序作出审查。如果您家收到“一纸文书”收回土地,那么就要注意了,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

如上文所述,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启动征收应当遵守征收的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自然也存在相应的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并做出相应的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因涉及公共利益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且过半数的村民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符合村民会议召开的规定,该会议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不过第24条中规定的“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是否包括决议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但基于第九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这一兜底性规定,一般认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需要经过“村民自治”程序的。

如因公益事业与公共设施建设收回的土地为农用地,还需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前文所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监督程序将土地收回。

三、对“公益事业与公共设施建设”的一般评判标准。

土地对农民的生活提供了重要保障,需要收回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公益事业与公共设施建设”,已经生效的相关法规政策未对“公益事业与公共设施建设”作细化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有判例中的观点认为: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利用、整合土地资源,以改善村民居住环境的,并且启动体现大多数村民意愿的村民自治、民主议定程序,经决定符合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属于乡(镇)公益事业或公共设施建设行为。

四、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征收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并不相同,前者应按照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补偿,后者仅针对“公益事业与公共设施”建设给予相应的补偿,也可协商另行安排土地。但对于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闲置土地等情形则可能不存在相应补偿而直接收回。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农民朋友的是,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且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的拆除时还应当考虑对房屋价值的补偿。收回决定严格意义上是不能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的,因房屋并非村集体所有,而是村民的个人财产。在遇到村集体作出的收回决定时农民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审慎选择提起行政或者民事诉讼,从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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