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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院判例:强拆房屋导致的过渡费损失属于赔偿范围

摘要:在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中,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当先获得补偿款,可以用补偿款直接购买新的房屋,所以不必产生过渡费。
陕西省高院判例:强拆房屋导致的过渡费损失属于赔偿范围

在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中,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当先获得补偿款,可以用补偿款直接购买新的房屋,所以不必产生过渡费。因此通常大多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中,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过渡安置,或者仅仅给予6个月的过渡补助。但是,在违法强拆导致的赔偿纠纷案件中,因强拆行为发生时,被征收人尚未获得补偿款,在房屋被拆除灭失直到实际获得补偿这段时间,被征收人需自行过渡,该部分过渡损失应当认定为强拆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尽管如此,笔者在西安地区特别是基层法院仍然对违法强拆导致的过渡损失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宝鸡市人民政府强拆赔偿一案作出的(2020)陕行赔终72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论述:“虽然条款中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费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被征收人亦需要合理时间完成搬迁和安置。本案中,由于宝鸡市政府的违法强拆,导致张燕、韩桂兰无房居住,且张燕、韩桂兰至今未领取到补偿款项,所以张燕、韩桂兰因此产生的损失客观存在,应予以赔偿。”并判决宝鸡市人民政府赔偿被征收人72个月的过渡费。

笔者认为,最高院在多个司法判例中明确“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宗旨是保障被征收人不能因房屋被违法强拆而丧失本应获得的补偿利益。但并非要求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完全按照原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在补偿范围之外,人民法院应当考虑违法强拆行为给被征收人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当然在此基础上,也应当考虑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机械地适用原补偿方案,不但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反而纵容违法强拆行为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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