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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责令交地通知》,拆迁户该怎么办?

摘要:舒先生是重庆市九龙坡某地的村民,由于当地征收将舒先生的房屋纳入到征收范围内。根据当地政策,舒先生可以选择按照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获得征收补偿。但由于历史原因,征收部门提出的安置补偿标准较低,因此舒先生与征收部门迟迟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收到《责令交地通知》,拆迁户该怎么办?

  舒先生是重庆市九龙坡某地的村民,由于当地征收将舒先生的房屋纳入到征收范围内。根据当地政策,舒先生可以选择按照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获得征收补偿。但由于历史原因,征收部门提出的安置补偿标准较低,因此舒先生与征收部门迟迟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1年9月,九龙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向舒先生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舒先生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已征地上的房屋,交出已征土地。

  事实上,该决定书非常重要,其内容要求交出已征土地,如果放任其生效,其产生的后果将是区自规局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案中九龙坡区自规局作出的决定书又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很显然,本案的中被告九龙坡区自规局作出的该决定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第一,征收土地方案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依照85年实行的《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应当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而被告举示的证据仅是地级市职能部门的批复意见,不能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依据。本次征收行为没有经过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依法审批,严重违法。

  第二,原告未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被告的违法安置补偿,并未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本次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未对原告权力产生实际影响,对原告户不具有约束力,原告的房屋是否应当拆迁、如果拆迁应当如何补偿均存在重大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及原告提交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规定,未签订拆迁协议的应当由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以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方式作出行政处理,在该行政处理作出前不能证明征收主体已依法对原告作出补偿安置更不能证明原告拒不接受补偿从而严重阻碍了国家建设。

  案件经过审理,合议庭采纳了部分观点,最终由于考虑到公共利益,法院判决确认该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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