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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补偿安置协议中附加不平等条件无效

摘要:在征收拆迁中,房屋或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后,依法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而征收主体依法具有向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在这一过程中,征收主体不得对被征收人附加任何其他义务。因此,被征收人在与征收主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极有必要委托专业律师审核相关补偿安置协议,确保该协议未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未附带显失公平的其他义务,以确保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意!补偿安置协议中附加不平等条件无效

  导 语

  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征收主体依法应当在遵循公平、公正、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但在实践中,由于被征收人法律意识不足等原因,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往往存在附加不平等条件的情况,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侵犯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案例,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审查涉案的补偿安置协议,下面就通过我们办理过的一个实际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

  基本案情

  2007年,福建省某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2011年,该地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对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一定区域土地、房屋进行征收,并在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搬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

  2017年,征收主体委托相关的搬迁公司与该公司公司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该补偿协议对合同主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实物资产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过渡方式,征迁补偿款支付方式及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事后,该公司发现协议中另有条款规定:该公司在当地进行投资,且投资额不得低于xxxx万元,否则征收主体对其补偿的数额降低xxxx万元。同年,该公司以涉案的补偿安置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以征收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的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在我方代理下,人民法院认定涉案的补偿安置协议明显显失公平,遂撤销了该补偿安置协议。

  律师分析

  协议这一概念表明,签订的双方应当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严禁出现显失公平现象。但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何在协议自由与监管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之处,是行政协议案件办理的难点。

  依据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依法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禁止不当联结”等原则,合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与行政相对人展开平等协商,达到既实现公共治理,又有效保护和实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本案中,获得拆迁补偿属于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其与被征收人是否在本地进行投资等义务之间没有合法合理关联性。涉案行政协议的订立,虽在形式上符合平等协商的要求,但因行政机关利用其强势地位为协议相对人设定明显不对等的条件或者义务,实质上并不具有合意基础,违反了“禁止不当联结”原则。

  因此,针对协议相对人提出行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之主张,人民法院除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是否属于合意进行审查外,还可以适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对是否存在“不当联结”进行判断。经审查认定存在显失公平或者不当联结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协议相对人主张撤销行政协议的诉讼请求,极大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在征收拆迁中,房屋或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后,依法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而征收主体依法具有向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在这一过程中,征收主体不得对被征收人附加任何其他义务。因此,被征收人在与征收主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极有必要委托专业律师审核相关补偿安置协议,确保该协议未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未附带显失公平的其他义务,以确保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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