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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这个村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细则公布!现公开征求意见...

摘要:近日,萧山政府网公布了关于《戴村镇骆家舍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萧山这个村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细则公布!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实施主体、搬迁对象、评估机构、安置地点的确定

  (一)实施主体: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人民政府。

  (二)搬迁对象:戴村镇骆家舍村地质灾害区域相关搬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评估机构:由镇政府按规定程序确定。

  (四)安置地点:以镇政府确定的安置区块为准。

  二、房屋搬迁

  (一)房屋搬迁补偿

  1.被补偿人房屋搬迁补偿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执行,由评估单位结合房屋的成新、结构、层次、装修、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被补偿人房屋面积及建造时间,以符合农村私人建房一户一宅的原则为前提,以批准建造的审批资料为依据。建房审批年份资料缺失的,由被补偿人所在村委会提供具体年份证明,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实际丈量为准。

  3.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房屋的新建、翻(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不得进行户口的迁入、分户;不得进行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活动,否则一律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被补偿人承担。

  4.被补偿人必须如实提交户籍和被搬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权属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5.被补偿人住宅房改作生产经营用房的,仍按住宅房评估补偿。

  6.被补偿人主房、附房及附属物经补偿后,由补偿人负责处置和清理,被补偿人房屋及附属物的残值归补偿人所有。被补偿人必须保持房屋及附属物原状,不得擅自拆除和毁损,否则扣除相应的补偿费。

  (二)房屋装修补偿

  1.按照《通知》文件要求执行,被搬迁房屋的装修,经评估单位评估后由补偿人补偿。

  2.被补偿人房屋的装修,在评估后必须保持原状,不得拆除、变卖和损坏。腾房时发现缺失或损坏,则扣除相应的补偿费。

  3.加强文物古迹保护力度,如有破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搬迁、过渡及其它补偿

  1.高层安置的过渡方式及标准(高层安置人口享受):

  (1)采用由被补偿人自行过渡到搬迁区域外、补偿人发放过渡费的办法解决。过渡费标准按规定确定的人口数每人每月800元计算,过渡期自被补偿人实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4个月止,先一次性发放12个月过渡费。超出24个月过渡费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加倍发放。腾房时间由补偿人确定。

  (2)考虑到老年人及特殊人群安置房建设期间的实际住房困难,再给予特殊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与普通过渡费一起发放,超出24个月不进行翻倍(老年人是指单人75周岁以上或夫妻双人相加140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签约截止日;特殊人群是指有特殊病例卡的人员)。

  2.搬家费:一次性3500元/户,按二次计算。

  3.电话等迁移及拆装费:电话移机费208元/号次,空调(室内外机)整套拆装费用200元/台次,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500元/台次,燃气或电热水器拆装费200元/台次,宽带网迁费208元/号次,有线电视移位费150元/号次。自行过渡后安置的按两次计算。

  4.房前屋后的附属物,按评估补偿;房前屋后种植的花木,酌情给予迁移补偿。

  5.对工商企业经营户的补偿:

  (1)经工商登记的工商经营户,在批准的经营地点营业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设备、设施等可以搬迁的,按该设备、设施评估价的10%一次性补偿;无法搬迁的按评估价补偿;突击安装的设备不作补偿。

  ②对业主本人及参与生产经营的家庭成员,按每人每月45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六个月的生活补助。

  (2)未经工商登记的经营户,视规模一次性给予每户500元至200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家费:一次性3500元/户。

  (四)奖励政策

  1.面积补偿奖:按被补偿房屋主房面积的大小给予相应补偿,小于375平方米(含),补足到375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500元奖励;大于375平方米小于525平方米(含)的部分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大于525平方米的部分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同时按家庭常住人口给予每人30000元奖励。

  2.附房补偿:按被补偿房屋附房面积的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小于50平方米(含),补足到5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600元奖励;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含)部分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奖励;大于100平方米的部分面积,不进行奖励。

  3.房屋评估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评估的被补偿人,给予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1000元的奖励。

  4.搬迁签约奖:

  (1)按主房面积计奖: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给予按实测的主房面积一次性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2)按家庭常住人口计奖: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给予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6000元的奖励。

  (3)在规定签约期限的截止日提前5天(含5天)以上签约的,给予每户不超过80000元的奖励。

  5.腾空房屋奖:

  (1)按主房面积计奖: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并验收合格的,给予按实测的主房面积一次性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2)按家庭常住人口计奖: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并验收合格的,给予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4000元的奖励。

  (3)在规定腾房期限的截止日提前5天(含5天)以上腾房的,给予每户不超过20000元的奖励。

  (4)在签约截止日前能完成腾房的,给予一次性每户20000元奖励。

  6.无突击装修奖:按被补偿房屋主房面积的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小于375平方米(含),补足到375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00元无突击装修奖励;大于375平方米小于525平方米(含)的部分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无突击装修奖励;大于525平方米的部分面积,不再给予无突击装修奖励。

  7.无非正常装修奖:为防止非正常装修和恶意装修,减少浪费,主房装修补偿总额按主房面积补足到720元/平方米,如评估超720元/平方米的按实补偿。主房面积不足依法核定面积(37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另给予奖励400元/平方米。

  8.货币化安置奖(货币化安置人口享受):

  (1)根据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数,给予8000元/人货币化安置奖励,并一次性发放12个月过渡费,过渡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2)货币化安置人在首次领取安置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本区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货币化安置人凭购房纳税凭证,给予购房款2%的奖励,购房款超过货币化安置款部分不享受奖励。

  9.凡超过规定时间段所对应的奖项均取消。被依法列入行政裁决或强制执行的被搬迁户取消一切奖励。

  10.常住人口核定

  常住人口核定以村户口册登记的常住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核定为准。符合下列情况的给予列入或增加人数。

  (1)服义务兵役的青年列入常住人口。

  (2)正在监狱服刑,原户口在村的列入常住人口。

  (3)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户口尚未迁入的列入常住人口。

  (4)已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已生育子女且按政策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列入常住人口。

  (5)原户口在村的大中专在校生,列入常住人口。

  (6)符合入赘条件,列入常住人口。

  (7)世居居民的人口核定以实际人口为准,但原则上每户最多核定不超过3人。

  (8)儿子户口原在本村、现户口不在本村,但其父母户口在本村,在外儿子家庭成员户口可计入常住人口,但外加户口原则上不超过3人。

  (9)父母户口在本村,无儿子有女儿一人以上且户口不在本村,女儿家庭可计入常住人口(只限一个女儿家庭),但外加户口原则上不超过3人。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安置办法

  (一)安置对象

  搬迁范围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被补偿人(户)。

  (二)安置方式

  采用“1+X”安置方式,原则上每户1套安置房,其余实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办法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三)安置人口与面积核定

  1.安置标准

  安置面积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口计算,高层每人安置60平方米,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被补偿人,可按成本价每人增购10平方米。

  2.人口确定

  按实施搬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其中: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不再生育的,子女未婚且未满28周岁的可按两人计算。

  (2)夫妻双方均为初次生育,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家庭第一个子女,安置时按实际人口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再生育一孩而尚未出生的,经农户申请,村、镇审核同意,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28周岁及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

  (4)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

  (5)实施高层住宅建设期间(分房前),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6)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搬迁地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另一方为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并且居住在村(社区)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其家庭常住人口计算。

  (7)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①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结婚已三年以上的配偶(配偶方未独立审批建房、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和拆迁安置政策)。

  ②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含未在外结婚定居的初级士官)。

  ③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④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人员。

  ⑤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补偿人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补偿人双方父母(是指其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被补偿人为其唯一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享受过房改及拆迁安置等政策的不列入。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以下人员列入照顾安置

  1.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的安置。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搬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常住在父母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尚未结婚的,可参照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已享受实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联建房、房改房等)的,扣减实物分房面积的1.4倍后,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已享受货币分房的,则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为28周岁以上大龄未婚的,安置140平方米,其中60 平方米为安置价,80平方米为成本价)。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搬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已经结婚,常住父母处,且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安置: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该子女与其配偶每人安置 7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为安置价,10平方米为成本价);该子女的子女(即被补偿人的孙辈,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每人安置 7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该子女的子女已婚,则该孙辈与其家庭成员按实际人口每人安置7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有一方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享受方按成本价安置。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享受过的夫妻双方在安置面积扣减实物分房面积的1.4倍后按成本价安置。

  (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搬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未婚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按成本价照顾安置70平方米;若其子女已经结婚,其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含其它家庭成员)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按成本价照顾安置:一人安置70平方米,两人及以上按人均56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最高不超过168平方米。

  2.被补偿人的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为已婚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1997年以后(含1997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因入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搬迁地农业户口,回迁后为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口,现已结婚且常住在搬迁地,若该子女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且与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未生育的,照顾安置 210平方米(其中120平方米为安置价,90平方米为成本价);已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的,照顾安置280平方米(其中180平方米为安置价,100平方米为成本价)。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参照前述“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中关于已享受房改人员进行处理。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参照前述“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中关于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人员进行处理。

  3.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入赘条件的女儿为1997年后毕业的已婚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入赘条件的女儿为1997年以后(含1997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因上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搬迁地农业户口,现户口回迁到搬迁地范围内,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现已结婚,配偶为户改(2016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居民户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1)在其本人与配偶均未曾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或者仅享受货币分房的前提下,其本人照顾安置70平方米成本价。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的,24平方米按安置价购买,46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的,不予安置。

  (2)若该类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该类人员的安置面积在70平方米扣减其配偶实物分房面积的0.7倍后,按成本价安置;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的,安置7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的,不予安置。

  该类人员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子女计算一个安置人口。

  4.被补偿人户内的女儿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户内有女儿已经结婚,该女儿为户改前农业户口,户口未迁出,且居住在搬迁地,配偶为户改前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居民户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1)该人员的配偶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或仅享受货币分房的,该人员安置7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为安置价,10平方米为成本价)。该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该人员的安置面积在70平方米扣减其配偶实物分房面积的0.7倍后,按成本价购买。

  (2)该人员生育一个子女的,子女可安置70平方米:若该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口的,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其中60平方米按安置价购买,1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该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70平方米全部以成本价购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按成本价购买。

  5.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已享受房改的配偶的安置。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配偶已享受货币分房的,其配偶以成本价照顾安置。被补偿人及子女按规定进行安置。

  若其配偶在参加货币分房时,因在农村有住宅而扣除享受面积补贴的,在实际搬迁安置时,该扣除享受面积的1.2倍以安置价安置,其余部分以成本价安置。

  (2)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按下列方式选择安置:

  ①享受房改的配偶不再安置的,被补偿人安置70平方米成本价;

  ②享受房改的配偶安置的,被补偿人与其配偶在140平方米扣减房改面积的1.4倍后以安置价安置(安置面积扣减房改面积后,大于60平方米的,60平方米为安置价,其余面积为成本价)。被补偿人的子女按规定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安置。

  6.世居户的安置。

  “世居”是指至少有一代在所在村(社区)出生,且居住在该村(社区)的非农家庭。

  (1)对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且一直居住在世居房内,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安置面积按以下方式安置:

  一人户:安置70平方米。

  二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7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50到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的1.4倍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12平方米。

  三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12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80至12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的1.4倍安置;原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68平方米。

  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8平方米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 20到40平方米的,按原建筑面积的1.4倍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 56平方米安置。

  上述面积中,85.7%为安置价,14.3%为成本价。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按1人计算。

  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享受过的人员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按实计算安置人口。

  若世居房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享受过的人员夫妻双方在核定安置面积扣减实物分房面积的1.4倍后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按实计算安置人口。

  (2)世居房所有权人及其子女(已婚的,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现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有两人及以上,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安置人口的核定最多照顾不超过两人(不足两人按实计算),按成本价购买。

  7.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出生的人员,符合安置条件的,按市场评估价安置,且不得享受其他照顾安置政策。

  8.征地招工人员的安置。

  被补偿人因土地征用招工,户口转为居民户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9.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人员享受房改的,不列入照顾安置。

  10.鉴于离婚人员情况特殊,再婚人员随带子女已成年(年满18周岁)的不再安置,其他人员的相关安置办法由指挥部另行制定。

  11.享受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住房补贴的,夫妻双方不列入照顾安置。

  12.上文所述“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特指享受多层面积,若为享受高层面积则直接扣减。

  (五)以上所列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人员”是指户口在萧山区(包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上城区、下城区、滨江区和余杭区,但实际常住在搬迁地的人员。

  (六)安置户型

  1.安置户型为四种:分别为70㎡、100㎡、140㎡、180㎡户型(实际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2.安置户型分配:每户分配1套安置房,户型面积根据签约时被补偿人人口数量和剩余安置房源数量统筹分配。

  (七)价格结算

  1.被补偿人签订协议后,补偿人在30日内首付协议补偿款的50%;50%余款部分待腾房并交出钥匙后,于30日内一次性付清。

  2.安置房安置优惠价为1470元/㎡。在搬迁区块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无房户,安置优惠价为1810元/㎡。成本价为3000元/㎡

  3.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安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安置面积的10%,其中超过安置面积5%(含)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出安置面积5%-10%(含)以内部分按成本价购买。确因户型搭配等原因超过安置面积10%以上部分,按货币化安置的市场价购买。

  4.每套房分配一个车位,价格根据建设成本定价,并报区政府备案。

  (八)产权与管理

  1.居民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办理时,物业维修基金按规定收取,安置户承担一半。

  2.搬迁户入居民小区后,行政管理维持原体制不变。

  3.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免交三年物业管理费。

  四、被补偿人如在房屋产权、住房情况、家庭人口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房屋安置面积和经济补偿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搬迁工作人员在搬迁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实施细则由戴村镇骆家舍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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