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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也不给拆迁安置补偿,咱们该怎么办?

摘要: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被强拆,也不给拆迁安置补偿,咱们该怎么办?

  未与征拆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房屋强拆后,却面临政府不积极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咱们应如何维权呢?

  【案情简介】

  齐某某是河南省开封市XX区XX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308.94平方米,多年来一直在此居住。

  2020年6月2日,开封市XX区人民政府在该村内张贴了《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路城中村改造暨保障房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告中载明了齐某某的房屋和宅基地被列入该项目征收范围内。但因补偿安置标准过低,齐某某并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0 年 8 月 14 日,齐某某的房屋被开封市XX区XX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但时至今日,齐某某仍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齐某某认为征收方未经法定程序,就将其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且征收方并未履行安置补偿义务,违反法律规定。

  2021 年 12 月 28 日,齐某某以 EMS 邮寄的形式向XX区人民政府邮寄了《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XX区人民政府于次日就已签收,但至今仍未对齐某某的申请作出任何答复或处理。为维护合法权益,齐某某将XX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XX区人民政府向原告齐某某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原告齐某某仍请求确认被告逾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本案中被告是否是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义务主体?是否逾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二是被告超过法定期限制作的补偿决定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开封市XX区人民政府是本案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义务主体,且确为逾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的公告》中,原告齐某某的房屋和宅基地被列入该项目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已经为原告的房屋测量登记,原告应当得到补偿安置。且根据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认定XX区人民政府是本案征收的组织实施者,因此,XX区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本案中,原告齐某某向被告邮寄《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被告XX区人民政府签收后,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庭前经询问,原告齐某某表示不撤诉,所以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涉案申请后,未在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涉案申请作出答复,故被告XX区人民政府未予答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XX区人民政府超过法定期限制作的补偿决定内容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然而,XX区人民政府却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齐某某房屋进行“先补偿,后搬迁”,且原告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已经达到6000元/平方米,被告在2022年作出的补偿决定仅按照2015年公布的补偿标准119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无法保障原告齐某某被征收后,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直至被告XX区人民政府制作补偿决定时,案涉房屋被强拆已经多达20个月,但被告制作的补偿决定,仅支付3个月过渡安置费,违反上述足额发放的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齐某某的合法权益。

  另外,被告XX区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对原告齐某某的补偿安置职责,在原告齐某某起诉后完全照搬一年多前XX乡政府作出的违法已经被撤销的补偿决定。由此可以看出,不作为、乱作为的性质恶劣,XX区人民政府不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也无任何合理理由,更无任何法律依据。

  最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确认开封市XX区人民政府收到原告齐某某涉案申请后未在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进行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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