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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违法征地案例:“未批先占”就已动手拆除房屋?在明拆迁律师对违法征收行为说不!

摘要:2017年5月,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审结案件,判决被告区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后60日内对原告提出的土地违法查处进行书面回复。这起胜诉也为甲的维护合法权益之路开了一个好头。
河北省违法征地案例:“未批先占”就已动手拆除房屋?在明拆迁律师对违法征收行为说不!

【事实概要:不谈只拆的怪异项目】


2016年初,甲承包的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兽医站被告知纳入湿地公园项目的征地范围。对于重建了兽医站年久失修房屋、又向村委会交过了土地使用费的甲来说,征收无疑兹事体大。他前往镇里、区里相关政府部门问询动迁补偿安置事宜并试图早日协商搬迁,但却连连遇冷,没有人关心他的动迁补偿。但与此同时,周边被政府部门拆迁的房屋却越来越多。甲意识到,“讲道理”已经不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016年3月底,甲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杨念平黄艳,理性维权之路就此展开。


【办案经过:未批先占竟开拆】


常说政府信息公开是办理征地案件的“三板斧”,在接受甲的委托之后,承办律师即向峰峰矿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湿地公园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征地公告等信息。后区政府安排和村镇人民政府告知甲,湿地公园项目的相关手续竟正在办理过程中!


“未批先占”的弦外之音令甲困惑,一个庄重的政府大项目竟会“不合法”——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项目需要涉及集体土地的,必须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但是,湿地公园项目还没有取得任何征地批准手续,便已经开始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这种未批先占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我国土地制度,也使得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面临侵害。


2016年5月,承办律师拟好《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交由甲提交给了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但直至8月,没有任何人给甲作出答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黄金法则”,两位律师指导甲以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不作为之“民告官”诉讼。


2016年的寒冬季节,受理前述不作为之诉的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被推上被告席的区国土资源局来了一场“法庭诡辩”:辩称其接到《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后,进行审查,认为并没有甲所说的情形,并于2016年6月24日以电话的方式对甲进行了答复,故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面对对方的狡辩,杨念平黄艳两位承办律师沉着冷静地进行了回应: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6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于土地违法举报,符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土地管理部门就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经过核查后,是否立案都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既不立案,也不就不立案结果对甲进行书面回复,构成典型的违法行政不作为。仅仅是电话答复,依旧是行政不作为! 


2017年5月,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审结案件,判决被告区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后60日内对原告提出的土地违法查处进行书面回复。这起胜诉也为甲的维权之路开了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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